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在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适用本办法;在参加校外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
(二)拒绝按规定交验有关证件的;
(三)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监考人员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或以打暗号、手势等方式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考前在考场的课桌、墙面、地面或自己衣服、皮肤等处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于毕业前补考一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以监考人员、巡考人员、阅卷教师的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具有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的应当场指出,没收试卷及有关证物,责令其退出考场,在该生试卷上注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字样,并将违纪情况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载,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违反考场纪律情况以书面报告(需两名监考人员联合签名)的形式连同试卷和有关证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该生违纪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责成该生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或检查。
第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处理由学生处负责,教务处协助学生处核查情况,确定行为性质。
第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处理的程序和申诉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