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优良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公安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警官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生大队和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允许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有关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招生条件对新生进行复查。学生处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卫生所负责身体复查,各学生大队负责学生的综合考察。复查合格的学生经注册,即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注册,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被确诊患有一般疾病,且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和适应我院教学训练要求的,经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必须在新学年开学之前,到学生处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能恢复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到、缴费并注册。
新学年注册手续由学生处(校区学生科)办理,学生须持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欠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生处和校区批准,可缓缴费用并延期注册。因病或因事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虽到校,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的,该学年各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分别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条 每学期考核课程为各专业、年级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全部课程。
凡一门课程分在二个以上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专题调查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综合测评以及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评定。
体育(警体)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评定,若一学期同时开设多个项目,各项目分别考核、记分,按比例累计总分作为课程成绩。教师在开始授课时,应根据教学大纲,向学生明确该项目的考核办法以及在课程成绩中所占比例。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法进行;考查是对学生平时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讨论发言或小测验等作出的总结性评定。任课教师在开始授课时,应根据教学大纲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考核办法。
学生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五级记分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九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算而成。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该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成绩等,一般占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必须在考试前评出。
考查成绩主要依据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按课程参加听课,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作业及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后,取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
(二)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含实践教学环节)三分之一;
(三)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期末一次性补交该课程全部作业;抄袭作业者按缺交作业处理;
(五)有实验、实习、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实验、实习无故缺席或不交实验、实习报告以及上机时间不足、技能考核不及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或重考。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应认真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公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选修课程。选修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要求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及格,获得所需学分。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五门选修课程,每学期应选修一至两门,并经考试及格(新生第一学期和实习期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中考试后选定下学期的选修课程,并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的课程选修和报名注册时间由教务处另行安排。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调换,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开课两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办理改选其它课程的注册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选修课比照必修课考勤、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选修课成绩只记载考试合格的成绩。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重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所学课程必须重修或重考:
(三)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专科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本科学生应重修、重考。一学期内经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已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经重修、重考或正常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毕业离校前可申请重考或补考一次,毕业学期的正常补考在毕业前进行,只安排一次。补考及格者,成绩登记为“及格”;补考不及格者,如实登记补考成绩。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第一周办理。由教务处安排教师进行重修辅导,辅导学时不得低于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重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毕业学期的重考在毕业离校前进行。重修、重考不限次数,以毕业前最后一次重考及格的卷面分数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考相关课程,但其相关课程的教学要求必须与申请免考的课程相符,同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一)留、降级学生已考核及格的课程,且成绩在75分以上;
(二)开课前已通过自学考试等国家认可的方式修完某门课程,并考试合格的。
学生申请免考手续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办理,事后补办免考手续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允许缓考。缓考执行如下规定:
(一)缓考手续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办理,事后补办无效。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通知有关学生大队;
(二)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确实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县级以上医院(含本院卫生所)证明;
(四)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于毕业前补考或重修。毕业生缓考课程的考试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场违纪者,按我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暂行办法》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重考。教务处视其认识态度和现实表现决定是否允许其毕业前参加重考或补考。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留、降级制度。本科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指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40%,专科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需要留、降级的学生,教务处核准成绩后将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并准予第一学年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内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重考。补考或重考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补考或重考课程全部合格者,准予参加第一学年末的期末考试;
(二)补考或重考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第一学年末的期末考试,予以留级;
(三)经重考、补考再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适应所在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和学生处审核同意,院领导批准,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休学或留、降级学生,其所学专业若无后续低年级学生,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不得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本科学生不超过六年,专科学生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可以休学。
(一)学生因私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因病休学,可由其本人、家长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审核,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报学院批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期限按年度计算,至多二年或累计不超过二年;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休学证明、
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申请复学。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批准,予以复学;
(二)因私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的鉴定意见,向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申请复学。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学生处审核批准,予以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凭相关退役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一)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二)本科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指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专科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四门;
(三)留、降级和跟班试读的学生,其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再次达到留、降级规定;
(四)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六)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适应学校正常学习和训练;
(七)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严重心脏病及其他不适合专业要求的疾病;
(八)一学年累计旷课达100课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手续和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需要退学的学生,有关部门将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三)对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退学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因学习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的学生,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原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可继续缴费就读。试读仍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专业。试读期间因病不能正常学习者,作病退处理。学生试读,除了按规定缴纳正常学杂费外,还需缴纳培养费。缴费试读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时,一次性缴清应缴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凡未按规定请假,擅自不出勤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在外住宿,离校外出必须事先请假。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应有医生或相关证明。一日以内由中队长审批;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由学生大队(校区学生科)审批;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处、校区审批;超过一周由学生处报院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本人须及时向批准人销假。需要续假的,时间累积计算,其手续与批准权限同上款。
凡未按规定请假,擅自外出、在外住宿或逾期不归者,构成违纪的,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生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同意,不得安排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区队(班级)要如实填写《学生考勤统计报表》,经中队长(班主任)签字后,于学期末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同时在区队(班级)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先进,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院实行奖励制度。对在思想、学习、实践、科研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
奖励的种类有:警院十佳学生、嘉奖、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实习生等。
各种奖项和奖励的条件、评比办法,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根据《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的奖励和有关的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时应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条 凡本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选修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根据《江苏警官学院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授予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本科生在二年内,专科生在一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考一次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留校察看考察期限未满或未能按期解除处分的毕业生,离校时按结业生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持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的鉴定意见,向原所在学生大队(学工办)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经学生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由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退学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按国家就业政策规定执行。毕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