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安工作需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被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学员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查询报告(电子注册备案表),按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出具有关证明,提前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办入学手续。新生注册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对入学新生所提交材料进行复查,并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结论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审核结果为准。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未及时提交材料者、提供材料不全者以及复查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注册,并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核实,取消学籍。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取得学籍,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在籍学生每学年第一次面授时办理注册交费延续学籍,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册,作为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评定,也可按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七条 考试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依据学员的出勤、作业情况评定,占比不超过30%;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70%。考查课程总成绩,按学生的平时作业和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且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一)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二)课程作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
(三)实验课缺作实验或完不成实验者。
第九条 学生课程结业考核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给予一次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册。
第十条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成绩最高以75分记入成绩册。
第十一条 主干课程成绩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一次重考,并视为正常考试。学生主干课程如有两次考试成绩,则取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经补考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进行重修。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中断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复学手续,交费重新注册。因病休学后复学须由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习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
(二)一学年中,连续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经同意,累计两门以上课程旷考者,连续一学期没有完成平时作业者;
(四)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发给相应证明。被勒令退学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任何证明。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按省教育厅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不具备专业报考条件且已被录取的考生,学院有权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免考
第二十条 学生可用原已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可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免修。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4门(含4门)。二学历除外。
第六章 修学年限
第二十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学制2.5年,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一倍。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在指定的时间到校(或指定的教学站、点)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旷课达面授课时三分一者,勒令退学。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学生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在集中教学活动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上课不准随意讲话、喧哗、吸烟、使用手机以及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的个人行为。
(二)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尊敬教师,团结互助,爱护教学设施及公物。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所在教学站(点)、单位同意,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干部在学习毕业时,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根据《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通知所在单位。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察政治思想品德表现良好,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层次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得补考或重修,只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