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学院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院信息,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形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学院师生员工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警务工作安全,不得危及社会稳定、学院安全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院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监察、审计实施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学院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办公室督办室具体承担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修订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实施办法;
(三)指导、协调学院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指导、督促学院各部门认真维护公开信息;
(六)组织对学院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做好学院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七)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八)完成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学院保密办确定。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根据本办法和《江苏警官学院校务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主动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以下简称为向院内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职能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七条 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江苏警官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八条 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学院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学院工作信息以及第十九条所列之外的学院其他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普发性公文;
(二)学院校园网及职能部门网页;
(三)新闻发布会和教代会等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院内宣传栏、告示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信息,应当汇编成册印发各部门,或在校园网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专页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需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参照《江苏警官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的时限要求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应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院保密办进行涉密审查后,确定其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学院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学院保密办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形式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社会公众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院保密办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说明原因。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其他电子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告知其该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部门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代表学院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学院及各部门、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职能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和反映,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加以整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学院依纪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校区、工会、团委。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