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院各项收费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把创建教育收费规范高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等规定和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育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由院“创建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财务处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育收费日常管理工作,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育收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首问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高度,从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公安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各项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 教育收费主要指学院各有关部门经审核批准,向学生、教工、外来从业人员及外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
2.服务性收费。如报名费、招生面试测试费、办证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资料复印费、停车费、车辆使用费、医疗服务费、超标用电费、警体健身设施有偿使用费、重修补考费、培训(辅导)费、宾馆住宿费、违约金等;此外包括向来院报名的企业、供应商、施工队等收取的购买各类招标文件等费用,向租借学院房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租金等。
3.代办费。如各类学生的教材费、体检费、服装费、统一用品费(限公安类专业)、公寓用品费、公务员考试费、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图像信息采集费、户口迁移费、保险费等。
第五条 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院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负责。学生处、各校区管委会对学生催缴学费、住宿费负协作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学生如因宿舍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每学年开学初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学生处按照学生出具的缴清学费单据予以注册,学费及住宿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除外)。
院内相关部门设立服务收费和代办费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基本程序为:
1.申请。需要收费的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教育收费立项申请,填写《江苏警官学院教育收费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财务处。
2.初审。财务处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审核申报收费项目的性质、政策依据、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审批。对初审认为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不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由财务处报院“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立项。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由财务处经院“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
4.存档。申请部门、财务处、审计室、纪检监察室应将审核批准的《江苏警官学院教育收费立项申请表》分别存档。
5.审批变更。经审批的收费项目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或需延长收费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变更。
6.审批核销。收费事由取消或终止后,由原立项申请部门经财务处向“领导小组”申报核销手续。审批核销后不得再私自收费。
第七条 各部门按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核定的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使用商店购买的“发票”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各收费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具体工作。收费业务结束、领用票据使用完毕,所领票据须缴回财务处。缴回的票据应包括已使用票据、作废票据、未使用的票据,以及全部票据存根。
各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部门所收费用按年度结算,从严控制、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第八条 学院统一代办的教材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充学生教材费。自编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不得为学生购买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和购买必须坚持学生自主自愿的原则。除上级规定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向学生推销任何书籍报刊、复习资料、文化用品、生活用品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积极推行采购招投标办法,保证质量,降低价格,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九条 各收费部门要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政策,要通过设立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和网络平台等,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收费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真正做到“阳光收费”。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在提供服务时及时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除公安专业警务化管理需要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各收费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收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于每学年末,将收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应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学院将加大查处乱收费工作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擅自收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私自乱收费的部门,一经查实,除追缴、清退所收费用外,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直接责任。后果严重、造成影响的,个人年度考核时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自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收费部门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财务处申报所有收费项目。逾期未申报并继续收费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