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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解读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向社会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日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政法委队伍建设室主任许尔锋及部分学者、专家。

一问 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哪些原则?

【制度】《意见》指出,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解读】许尔锋介绍,司法救助难是长期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些年来,各地政法机关为解决这一问题,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制定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害人等的司法救助原则,即补充性原则、有限性原则、救急不救贫原则等。所谓补充性原则,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应予以国家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所谓有限性原则,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所谓救急不救贫原则,是指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

二问 什么样的人能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制度】《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解读】许尔锋介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声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新清表示,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充分展示了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我国这次通过“六部委意见”的方式正式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的关怀爱护,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这个制度一定能够促进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向前发展。

三问 司法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制度】《意见》规定,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解读】许尔锋介绍,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声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宋英辉指出,司法救助制度实质上始于我国2004年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然而,由于探索时间较短,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地发展不平衡,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意见》的出台,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化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经验。

四问 司法救助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度】《意见》规定,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解读】许尔锋介绍,从程序上看,一般要经过告知、申请、审批、发放四道程序。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直接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声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表示,地方党委政法委应当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对《意见》的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对实施经验进行总结。为了发挥司法救助的制度功能,使之常态化,建议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立法,实现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转引自江苏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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