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4日,法律系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博士为师生开设“公共政策如何进入司法裁判”专题讲座。
本次专题讲座的基本背景是,法律价值多元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更为宽泛的理解,公共政策逐渐进入法律领域并成为法律活动中不断成长的新生力量。宋亚辉博士指出,作为一种政治性架构,公共政策从公共化、公益化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关系进行了整合,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公共价值的追求,这一基调与法律的理念、价值、作用和功能也是吻合的。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裁判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宋亚辉博士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社会效果”的含义会随着公共政策的变更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提出“社会效果”的要求,旨在通过司法解释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进一步内化到裁判过程中。然而,公共政策并不都像决策者预期的那样,它的实施往往会引发难以预料的意外后果。因此,法院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将公共政策引入裁判过程。法院应当对公共政策加以甄别,在其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前必须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测定,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后果。
宋亚辉博士最后强调,应对经济下行和讼争爆炸的压力,尽管政策上要求“全国上下一盘棋”,但也要防止各部门出现角色混乱,法院更需要重申自身定位,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第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群体性纠纷保持高度警惕性。经济下行导致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一系列借贷纠纷和劳资纠纷。此类纠纷涉案人员众多,法院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必须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将适当的公共政策引入裁判过程。第二,要慎重对待大规模的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涉及多方面问题,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破产可能导致大量工人失业,并进一步影响到失业家庭的生存,以及因大规模破产引发的宏观经济形势问题。第三,在执行过程中尤其要考虑“社会效果”,将公共政策引入裁判过程,防止因不适当的执行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