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研究水平,加强业务建设和科研团队建设,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本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特设立“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相关工作的审议、指导和咨询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本馆研究课题,评估本馆业务人员的研究成果,确立本馆研究方向,协调本馆学术交流,指导本馆业务学习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本馆业务咨询、指导机构。除本馆专家外,将不断扩大馆外专家比例。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制订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3.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4.促进博物馆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协调、组织和举办本馆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5.审议本馆学术研究方向及研究发展规划,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审定本馆内部刊物以及著作出版。
6.审议本馆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学术委员会议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7-13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另设秘书1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七条 具有副研(含)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或在相关领域确有学术造诣者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候选人由博物馆管理中心征得本人同意基础上提名,由博物馆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会会议,表决选举主任和副主任,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请学院外专家学者作为学术咨询委员。外聘学术咨询委员人数比例可逐年提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3.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条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可以依托博物馆资源开展相关研究,研究成果纳入博物馆成果统计,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博物馆管理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2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四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警官学院学术委员会。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