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层部门: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省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24〕2号)要求,即日起开展对2023年学院整体绩效和省级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1.省财政厅批复的2023年学院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省财政厅批复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2项省级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安排
1.评价实施。按照评价规程和相关要求,依据设定的2023年项目和整体绩效目标,重点围绕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对预算执行和实施结果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深入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所有省级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均要开展自评,实现全覆盖。
2.结果报送。请相关部门对财政批复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再次核对确认(至2023年12月31日状态),完成自评价。请于6月11日前将填列的《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表》(附件1)和《省级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附件2)报送财务处计划科,并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报。
3.财政核查。为提高自评价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省级单位自评价情况开展核查。核查采用资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重点核查自评价工作的规范性、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评价依据的充分性、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价结果是省委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分指标,请填报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准确报送绩效完成情况,确保填报质量。
财务处联系人:梅奕、韩悦;电话:52880439。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