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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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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需乘坐飞机的,行前应报院领导审批同意。教学、科研业务出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安排,由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按权限负责审批。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车船机票、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报销过路过桥费、汽油费支出的,应当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标准内报销,不报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国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的,出差人应向宾馆索取结算清单。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采取包干使用和实报实销两种方式报销,出差人员同一次出差两者可选其一。选择包干使用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选择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的,凭出租车票、地铁、公交车票等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一般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标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车船票结算按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办理。购买机票时应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规定。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报销时须填制“江苏警官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的,还需提供会议培训相关文件通知。

第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出差,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返聘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参照其退休时职务职称报销差旅费;学生参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出差,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九条 由于任务紧急、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事前应报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除以上情况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按出差性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参加外单位举办会议和培训的:

(一)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明确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

(二)通知上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通知上未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通知明确举办方承担市内交通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知未明确举办方承担市内交通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以下情况,由出差人员列明明细、项目金额,经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

(二)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人群调查、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实际发生住宿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单位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往返(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院外学者、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交流、访问、讲学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以下情况对照学院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院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情况报销受邀人员往来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或其他外国人员来华学习培训发生的费用,按照学院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翻译等必要陪同人员可以参照外国专家或其他外国来华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差”主要包括:会议、培训、业务调研、科学实验、科学考察、学术交流、讲学讲课等公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