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财务   >   正文

江苏警官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1-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学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和《江苏警官学院会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名义举办(含主办、承办)、需要申请专项经费预算的各类业务性会议和论坛等活动。按照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专项业务会议、管理业务会议两类。其中,专项业务类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教学评估会等。管理业务类会议是指除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包括总结会、布置会等。

第三条 办公室是学院会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学院会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由相关职能部门召集的各类会议。财务处是学院会议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经费的管理核算等工作。职能部门之间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会议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会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遵循“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会议举办部门应先申请落实会议经费预算,再按照规定使用。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前申请会议费预算的,应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会后及时补办预算追加手续。

第五条 各类会议经费由举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根据当年经费总体情况提出建议数,纳入学院总预算内安排使用。专项业务类会议费原则上从教学、科研专项经费中安排。对外举办的会议,可以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 管理业务类会议应按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会期;专项业务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经费预算,合理确定规模、次数和会期。

第七条 各类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内部场所举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院外召开的,应安排到政府定点饭店或费用标准低于所在地区定点饭店的其他场所,委托社会机构代办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三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八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在不超定额标准的情况下,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不安排食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开支范围,但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相应的会议经费等费用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以及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向邀请参会学者、专家发放的咨询费和讲课费等;

(三)会议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四)会议志愿者的伙食补助费;

(五)会议发生的文献出版费、翻译费、代办费、设备租赁等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学者咨询费和讲课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劳务费、志愿者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

第十二条 举办部门收取会议费用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收取的会议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会议结束后,举办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报”。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会议通知单;

(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名单等;

(三)预算审批表;

(四)会议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明细单据等;

(五)会议合同(协议);

(六)其他材料等。

第十四条 会议费报销审批按照《江苏警官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和公务卡(银行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部门严禁假借会议举办名义,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 会议举办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对超标安排会议用房、用餐的支出,以及烟酒消费等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举办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范围。对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参观的费用,组织会议代表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费用,发放纪念品以及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的费用,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审计室负责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办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五)会议举办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违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问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会议费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