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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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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1-11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学院科研工作,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支付”制度。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如果院外经费未及时到位的,根据科研业务需要,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向财务处、科研处提出“预支付”申请。一般在项目经费预算的50%额度以内,学院财务先行垫付必要的科研项目支出。财务处、科研处应做好“预支付”项目登记备查工作,加强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批复或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支出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对重大项目提供一对一专项服务、一般项目提供普遍服务。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可以从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应在2年内由项目课题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毕的经费按规定由学院收回,统筹用于支持学院相关科研项目申请、立项、预研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和报销应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经费审批有关制度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报销的具体要求。

一、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1.从企业取得的票据,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的监制章,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或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有原开出单位出具票据复印件,并盖有原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阐明遗失原因,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报支。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一般应是江苏警官学院)、业务内容或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如果批量购买且品种较多无法分项目填列的,应附有对方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正确一致。

不能报销的票据,主要包括:非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填制不规范的票据、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未缴销继续使用票据、已被禁止使用的票据。

2.发票报销时间原则上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销的,须书面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一般延长至次年的3月31日前报销。过期发票一律视为无效发票,不再予以报销。

3.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归类整理。对于数量多、面积小的票据可根据原始凭证的数量,平均分布,按从小到大、从上到下、从右到左横向呈鱼鳞状粘贴在报销单大小的纸上(火车票需平铺粘贴),有利于会计装订和凭证保管,确保会计档案和信息完整。

4.实行“一事一报”,不同项目经费应分别填制报销单。

二、明确有关费用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按照学院相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课题组应建立材料采购和领用登记制度。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交通工具使用的汽油费不能列支。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交通差旅费。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可凭出租车票、地铁和公交车票据实报销(不包括充值、购卡单据);或者参照学院公务出行交通包干费8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费用报销按照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报销按照相关外事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管理,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在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统筹使用、据实支出。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费用(包括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报销时需提供论文录用通知,如是出版专著,还需提交出版合同。

文献费(包括书籍或杂志购置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报销时需提供书籍或杂志清单(实体店购买的图书需附销售方提供的清单并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网购的图书需提供网站附带的订单明细)、印刷资料内容清单、检索文献清单。

专业通信费。不允许列支日常手机和固话通讯费用,但与科研业务直接相关的通讯费用可以列支。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允许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关于统一规范学院讲课、评审、审稿等报酬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7.劳务费。对劳务费报销不设比例限制,按预算管理使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参照南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聘用人员发放的劳务费,应由本人签收领取,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其他支出。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有关费用项目,支出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等要求。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间接成本,有关科研服务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支出,应与科研项目绩效科学合理挂钩。科研、财务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必要评价、评估,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及时兑现绩效奖励。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信息情况;并主动接受审计、纪委监察部门和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