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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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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03

一、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

预算内资金是列入学院预算内管理和核算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维持费、学生教育管理、单位发展支出(项目库)和代管经费等。

预算内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标准为:

(一)1500元(含)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部门领导审批。

(二)1500元至3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审批。

(三)3万元至30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会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五)5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院务会或院党委会集体审议决定。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或审批。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并报财务处备案后,部门其他领导也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本部门的相关支出。院主要领导分管部门发生的30万元(含)以下支出,授权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按权限审批。

二、相关经费支出审批

(一)人员经费。对政策规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凭财政、人事部门的通知由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各部门编制外用工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人事部门和上述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涉及到全体教职工福利的事项,还须经教代会审议同意。

(二)津贴补贴和奖励经费。教职工津贴补贴和涉及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的资金由人事处扎口审核,其他各类奖励表彰资金由组宣处扎口审核;人事、组宣、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集体会商研究。对因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需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或奖励性资金,且涉及全院教职工的,由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和书记会签审批;仅涉及相关系部或个别教职工的,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三)维持日常运转经费。集中结算并已实行银行托收的水、电、燃气等正常消耗性支出,以及3万元(含)以下维持学院日常运转的运行经费,经后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授权财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按审批规定标准办理。

(四)发展项目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的发展项目,采购、建设方案、预算和合同等已经审批同意,且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对超预算、采购或建设方案改变、合同变更,或具体支出与合同履行不一致的,均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按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三、短期借款和周转金审批

短期借款和周转金的审批权限,参照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规定执行;涉及申请周转金的,须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对借款事由与支出内容不相符的,无特殊情况财务不予报销。对发展项目等专项支出费用,凭对方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合同文本、审计报告等办理支出报销,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四、预算追加资金审批

预算追加资金是指未列入当年学院预算,根据学院发展或应急工作需要,临时申请追加安排的经费支出。一般需由申请部门负责填报《江苏警官学院预算追加经费申请表》,报经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同意后,先由财务处就经费安排提出具体意见,再按追加经费权限规定分级审批。涉及项目库管理范畴内的项目,还应按照学院《院级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追加经费审批权限为:

(一)1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务会或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注意事项

学院各项支出,特别是涉及基本建设、物资和服务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对支出报销、借款等业务,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