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财务   >   正文

讲课(座)、评审、审稿费

--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03

一、业务办理流程

事前填写讲课(座)、评审、审稿审批表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填写《江苏警官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单》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报销。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讲课(座)、评审、审稿审批表

(二)讲课(座)、评审、审稿费发放表(领取人需签名)

三、开支范围、标准

(一)讲课(座)费

1.范围

学院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具备专业技能或实践工作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来院讲课、开设讲座时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根据学院全日制本科、函授以及自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开展的课程讲课除外。

2.标准

(1)聘请学者专家讲课讲座的,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聘请行政管理人员讲课讲座的,科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处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600元;正处级及以上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评审费

1.范围

学院邀请专家学者对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育教学成果、招投标、奖教金、学生活动(竞赛、科研)、专项进行评审、咨询、论证等工作时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学院内部参与组织评审的本部门(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一般不得领取评审费。

2.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下专业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专业人员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审稿费

1.范围

审稿费是指学院邀请专家学者审阅教材、专著等作品时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2.标准

一般按字数计酬,每十万字以内的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可按字数相应增加,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注意事项

(一)讲课(座)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座)费;教学团队共同上课的,以主讲人的职称(或职务)为准,按上述对应档次标准计发讲课费。上述标准是限高标准,不代表实际执行,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限定标准。

(二)发放表上一般需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单位、职称(职务)、金额、银行卡号等情况,由领取人本人签收。确实无法本人签收的,可代签但需另有其他证明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