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λ为扣缴义务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学院在职在编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500)×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音、?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校外人员及退休人员在学院获得的以上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率为20%。
三、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