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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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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9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绩效,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维护学院合理经济利益。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2.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3.分类分级、逐级负责;

4.专人审批、领导会签与集体决策相结合;

5.权责一致、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预算控制部门,单独核算部门应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经费”主要指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追加两类支出,分别规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预算内资金是列入学院预算内管理和核算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维持费、学生教育管理、单位发展支出(项目库)和代管经费等。

第七条 预算内资金的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标准为:

1.1500元(含)以下的开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部门领导审批。

2.1500元至3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审批。

3.3万元至30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会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4.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5.5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院务会或院党委会集体审议决定。

各项经费报销时,需填制学院统一的经费支出报销单(详见附件1)。各部门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或审批。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并报财务处备案后,部门其他领导也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本部门的相关支出。院主要领导分管部门发生的30万元(含)以下支出,授权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八条相关审批权限及要求

1.人员经费。主要指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对个人或家庭补助,以及编制外用工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对政策规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凭财政、人事部门的通知由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各部门编制外用工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人事部门和上述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涉及到全体教职工福利的事项,还须经教代会审议同意。

2.津贴补贴和奖励经费。学院从严控制财政、人事政策以外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发放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实行指定部门扎口审核和部门会商制度,其中教职工津贴补贴和涉及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的资金由人事处扎口审核,其他各类奖励表彰资金由组宣处扎口审核;人事、组宣、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集体会商研究。对因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需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或奖励性资金,且涉及全院教职工的,由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和书记会签审批;仅涉及相关系部或个别教职工的,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3.维持日常运转经费。集中结算并已实行银行托收的水、电、燃气等正常消耗性支出,以及3万元(含)以下维持学院日常运转的运行经费,经后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授权财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按审批规定标准办理。

4.差旅费。应严格执行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时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详见附件2)。

5.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按学院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6.因公出国(境)经费。因公出国(境)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各项支出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或审批。

7.讲课(座)、审稿、评审费。应严格按《关于规范学院讲课、评审、审稿等报酬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8.会议费、培训费。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在批准的规模、标准和预算内的各项支出,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对超规模、标准和预算的各项支出,应由院长审批。

9.科研经费。应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10.发展项目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的发展项目,采购、建设方案、预算和合同等已经审批同意,且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对超预算、采购或建设方案改变、合同变更,或具体支出与合同履行不一致的,均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按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11.基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以及改扩建,不含维修)应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对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安排,项目方案、合同等已经审批同意,且严格按合同履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50-100万(含)的,由院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和书记会签审批。项目超预算,或具体支出与合同履行不一致的,由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按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12.代管经费。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代办费、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对代管经费支出,除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按学院支出审批标准要求,经学院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部门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九条 学院对各部门除公务接待以外的办公、会议、差旅、资料、耗材等费用继续实行定额包干管理。部门包干经费的标准,按在职干警、工勤人员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分类核定,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分别下达。纳入部门包干的经费,实行总额控制,集中统筹使用。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包干经费使用,年度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条 短期借款和周转金的审批权限,参照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规定执行;涉及申请周转金的,须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对借款事由与支出内容不相符的,无特殊情况财务不予报销。

对发展项目等专项支出费用,凭对方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合同文本、审计报告等办理支出报销,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一条 预算追加资金是指未列入当年学院预算,根据学院发展或应急工作需要,临时申请追加安排的经费支出。本着“从紧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应当规范预算追加支出申请。一般需由申请部门负责填报《江苏警官学院预算追加经费申请表》(详见附件3),报经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同意后,先由财务处就经费安排提出具体意见,再按追加经费权限规定分级审批。涉及项目库管理范畴内的项目,还应按照学院《院级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追加经费审批权限为:

1.1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2.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务会或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各项支出,特别是涉及基本建设、物资和服务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对支出报销、借款等业务,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加强对预算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主体作用,管好用好经费,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要通过财务巡视、财务状况评价、财务年报、资产年报等制度,落实财务检查要求;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经费审计监督制度,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综合利用内部审计、财务巡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式,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