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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包干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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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9

根据《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苏车改〔2015〕1号)、《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及《江苏警官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公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交通包干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学院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按政策规定适当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提供公车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条 在南京市域范围内,学院浦口校区工作人员,经批准到浦口区范围以外办理公务的;或安德门校区工作人员,经批准到鼓楼、建邺、秦淮、玄武、雨花台、栖霞6区范围以外办理公务的,如单位未提供公车保障,可按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享受80元/天的交通包干费。

第三条 申请交通包干费的公务出行,应确属必要,且事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符合交通包干费发放情形的公务出行,教学部门人员可以选择单位派车或自行解决交通,自行解决交通的在本部门核定包干额度内按规定享受补贴;行政教辅部门人员应先申请使用单位公车,如无法安排保障且自行解决交通的,在本部门核定包干额度内按规定享受补贴。对直接赶往办事地点的,须在前一天办好申报手续;临时性公务出行,应在返回的次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具体报批程序如下:每次公务出行前,需由当事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送院办公室安排车辆。当事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如实申报公务出行有关事项;部门内勤负责收取《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申请单》,并据实登记往返时间,做好考勤记录工作;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公务外出原因、地点和时间等严格审核确认。各部门工作人员需公务出行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院领导公务出行的,由办公室安排并汇总。

每月底,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申报和公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部门包干费额度内据实发放;1万元以上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测算年度各部门公务用车使用次数和运行费用情况,并结合部门对外工作联系的职责任务,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警体部、干训部、研究生部、现代警务研究中心等10个部门公务用车较为频繁,核定上述部门公务交通包干费标准12000元/年;其他部门公务交通包干费标准8000元/年,专项用于南京市域范围内公务出行交通包干费的发放。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不足部分,可在本部门包干公用经费额度的20%范围内调剂解决。安德门校区公务交通包干费按40000元/年的标准纳入校区经费中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上述标准,根据年度执行和经费预算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除机要通信和应急事务等工作发生的交通费用仍由学院统一承担外,部门包干经费中不再安排相应的公务交通费。

第六条 办理机要通信、应急事务等公务,办公室已派出公车保障的,以及教职工上下班(课)的,不在享受交通包干费的公务出行之列。学院集体活动、集中安排车辆接送的,也不享受交通包干费。

第七条 对正常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参加学院紧急会议、重要公务或重大活动的人员,未安排公车保障且自行解决交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交通包干费。补贴由主办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所需费用由财务处据实列支,不计入各部门包干额度内。

第八条 各部门应本着“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安排好公务出行,尽量集中安排出行,保证按时定点往返。严禁虚列支出,套取公务出行交通包干费。严禁利用公务出行时间去往其他地点或办理私事。一旦发现违规行为,除追缴交通包干费外,由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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