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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关于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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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9

为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学院党委应严肃认真地担当起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要带领党委班子全体成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坚持不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率先垂范并认真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慎重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强化对资金、资产支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规定。支持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理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学院行使职权,全面承担学院财经工作责任。分管财务副院长根据党委决议和院长授权,具体分管财务管理工作。院长及分管财务副院长应带头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重视并切实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从巡视、监察、审计、检查和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详细列出“整改清单”和“整改时间表”,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注重结果运用,举一反三,切实防范和纠正一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问题。

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分管财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经济活动,对本职范围内的业务行为负责。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权限范围内经费收入、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学院相关财经活动、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其他职能部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应尽职责,发挥合力作用,共同协助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学院内各管理层级财务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对学院下属二级核算单位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并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

规范财务管理决策机制。讨论决定、拟定实施重大财经决策时,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认真组织缜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学院领导班子就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召开集体会议前,应事先征求党委成员和财务部门意见,安排财务处长列席会议。做好集体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实行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决策过程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及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应一同存档备案。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把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学院治理结构体系的核心内容,作为扎紧制度笼子的关键举措来抓。学院成立由院长牵头、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围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学生奖贷、学科建设、中央支持项目等领域,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制定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控制环节与相关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效制衡原则,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评估,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重视和加强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由后勤管理处(采购办)归口管理,明确经济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明确审计室和法律系为合同协议审核部门,合同协议的签署人一定要是熟悉相关业务、严格审核把关的明白人。加强对“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严禁未经院长正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借贷、股票买卖和理财产品合同等。加强对合同协议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协议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利益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建立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协议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收支管理的紧密结合,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应当及时提交财务处备案。

严格落实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应符合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整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首先必须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报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审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学院不得上马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学院不得脱离自身财力实际进行基本建设尤其是非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建设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建设回避制度,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基建财务应按规定纳入学院事业财务核算体系。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大额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党政会签)制度,按照年度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学院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施全过程审计。加强预算审计和招标文件审核、待签合同审计和合同执行监管,严格变更签证审核。在建工程已可交付使用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以及暂估入账手续。

第三条 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

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理财行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学院内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院级项目库制度,积极构建以项目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重点做好各类重大专项和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落实项目预算经费2年收回机制,有效降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修订学院经费审批办法,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调整事项,不得发生未列入预算的经费支出。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大力推进“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学院入库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学院都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评价工作。推行部门预算安排与经费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的预算安排机制,对绩效显著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予以倾斜;对执行效率低、绩效较差或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应予以减少或不再安排。

第四条 严格规范收入和支出管理

依法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学院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未经规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号。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严格支出管理。必须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以及福利,建立落实各类奖励由指定部门扎口审核和部门会商制度,其中教职工津贴补贴和涉及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的奖金由人事部门扎口审核,其他各类奖励由组宣部门扎口审核。严格“三公经费”支出,认真执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报销招待费必须提供财务票据、接待公函(或来访单位电话记录)、接待清单等凭证。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无现金结算。

第五条 严格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健全完善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完善评估评审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可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需要申请各类资金支持。学院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结题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题后的3个月内及时结账。制定科研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建立科研经费预支付、支出联动审核机制。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与合同,规范支出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树立“像管理资金一样管理资产”的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后勤管理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学院所有资产。资产管理应当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应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从严控制。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加强合法合规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执行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保管、清查、处置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实行固定资产采购和日常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及科研部门应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收益分配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利用高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每年底会同财务处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确需以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策,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工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效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切实加强财务工作基础保障

努力提升财务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财会(审计)队伍建设,充分尊重财务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将财会(审计)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专业人才建设规划,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扎实推进财务处内设科室实体化运行,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相互制衡的要求,配齐配足财会人员,有计划、多途径地补充骨干力量充实管理队伍,在会计、出纳岗位试点文职人员制度,解决已出现的人员“断层”问题,配备的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学院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要求持有会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系统开发会计核算、财务监管、决策支持、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的统一技术平台。加强学院内部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提高学院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探索购买服务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财务信息化建设。保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加快实施“阳光财务”。落实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校园网、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主动公开预决算、收费、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公务出国情况等重要财务信息,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学院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各类专项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也应当在学院内部及时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统筹基金会财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创新业务开展,多渠道筹措资助和捐赠,凝聚各方兴学力量,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基金在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资助学院基础建设与内涵发展、奖励对学院教学科研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秉承“规范、透明、安全”的原则,管理好对学院的捐赠资产。

第八条 强化财经纪律约束与责任追究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树立强烈的法治观念,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四条底线”,即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严格监督问责。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领导班子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全程纪实;纪检监察室负责相关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理、责任倒查追究及纠错纠偏,加强函询和问责;审计室负责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