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以下简称“技能大赛”)资金使用,提升预算资金效益,促进学院内涵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技能大赛各任务承担部门是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工作组牵头部门对本组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各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维护学院合理经济利益。
第二条 技能大赛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合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 对纳入预算安排的技能大赛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扎口负责;同时,严格执行学院经费审批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要求。
1.30万元(含)以下的开支,由各任务承担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工作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报分管各工作组的责任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3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各工作组的责任院领导会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技能大赛预算外的新增开支,以及预算变更调整超过20%的开支,应按学院追加经费预算有关审批要求办理。
1.对技能大赛获奖团队及个人发放的奖励费用,由人事、组宣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拟定具体奖励政策,提请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后执行。后备主讲和参赛未获奖的教师的奖励,由教务处在计算学年教学工作量时予以核定;后勤服务中心编制外用工人员奖励,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对参赛学生在训练期间发生的就餐、饮水等费用,按照每人不超过15元/人.餐标准计算,纳入后勤保障组预算安排,不发放到个人。
3.对技能大赛筹备、比赛期间,学院带队指导教师、参训参赛学管干部加值班补助,参照学院有关加值班规定考核发放,但与教师核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4.对外请人员等劳务费用的支付。给对方单位的费用,由各承办部门按规定与对方单位协商确定,按规定审批后由财务处据实支付;外请教官的就餐、饮水费用,按照每人不超过50元/人.天标准,纳入后勤保障组预算统一安排保障,不发放到个人。
5.对外包劳务费用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外包业务支付给对方单位的费用,由有关部门会同后勤处采取招标或询价的方式协商确定,按规定审批后由财务处据实支付。
6.对感谢协作单位积极配合而支付的慰问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相关工作组报请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8.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按学院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凡是报销公务接待费的,应提供财务票据、接待公函(或来访单位电话记录)以及接待清单等凭据作为附件备查。对邀请来学院指导工作、难以提供接待公函的,除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外,报销时还需附院主要领导审批手续。
9.讲课(座)、审稿、评审费。支出标准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学院讲课、评审、审稿等报酬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执行。
10.建设购置项目经费。采购、建设方案、预算和合同等已经审批同意,且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费,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或院主要领导审批;对超预算、采购或建设方案改变、合同变更,或具体支出与合同履行不一致的,由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按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对未列入技能大赛专项经费预算,但根据实际工作确需发生的经费支出,应本着“从紧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办理必要的预算追加手续。办理时,由业务经办部门事前填报《江苏警官学院预算追加经费申请表》,经分管各工作组的责任院领导同意,商财务处落实经费安排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主要领导审批。凡涉及项目库管理范畴内的项目,还应按照学院《院级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追加经费审批权限为:
1.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2.10万元-20万元(含)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技能大赛各项支出,特别是涉及基本建设、物资和服务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对支出报销、借款等业务,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1.报销用的发票应当是合法合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2.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销售单位财务章。对只有笼统内容发票,如办公用品、耗材等,应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详细清单。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应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