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财务   >   正文

江苏警官学院财务报销办法

--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9

第一章 规范财务报销行为

第一条 所取得的票据要盖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监制章及开具票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条 开具票据的单位要与开具支票的台头(收款单位)一致。

第三条 开具的票据,要分项目填列,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一致。如果无法分项目填列的,应附对方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

第四条 项目内容为“办公用品”、“材料”、“配件”等内容不明晰的票据,其票面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时,要附对方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发生的经济业务要与所开具的使用范围一致。

第六条 发票报销时间范围原则上为一年,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销的,须说明情况,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出差需乘飞机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制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要真实、合理、手续须完备。

第九条 具体的借款、报销等工作,须教职工本人办理。如由其他人代办的,应事先由教职工本人在原始单据背面签字授权,财务处根据授权办理报销。

第十条 禁止报销违规票据。凡与下列行为相关的原始票据,一律视为违规票据,不予报销:

(一)其他单位代开的票据;

(二)虚构经济业务,经查实是虚开的票据;

(三)涂改票据的票面内容和金额的;

(四)通过不正当途径索取票据套取现金的。

报销凭证的审批签字人必须对其签字报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各部门领导对原始票据应严格审查,在签字盖章上务必把好关,以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第二章 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法

第十一条 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款收据,必须盖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盖(套印)税务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通过不合法途径购买的三联单一律不作报销凭证。发票和收款收据载明的内容必须完整,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 各类批件必须用原件报账。

第三章 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同时签字。购买设备、图书资料和材料物品等资产类的原始单据,必须有验收人签字,在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为避免繁琐,对相同的经济业务,原始单据金额较小的,如邮费等,将原始单据分类粘贴,填汇总封面。

第十六条 办理借款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江苏警官学院借款单”(一式三联复写)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发放给个人的款项,统一填写“江苏警官学院发放单”。

第十八条 需要分几个部门报销的原始凭证,由各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审核。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票据的,借用部门要书面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所收款项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账,逾期不到账的须书面告知财务处,超过3个月款项仍未到账的,责任人必须将所借票据归还财务处,否则将按发票金额从其工资中扣回,直到结清为止。

第四章 报销范围

第二十条 学院作为省属预算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院的所有资金均为国家财政性核拨资金,其开支范围、报销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相关部门的返还机动经费。作为各部门的活动经费,不得报销明显的具有个人行为的发票。

(二)专项经费。包括学科建设费、重点课程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和教改、科研等经费,均为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

(三)纵向科研经费。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有关部委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应符合其管理规定。

(四)其他经费。只要是学校预算安排的,都要符合预算支出规定,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