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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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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9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苏财综字〔2001〕43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票证;不得购买和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学院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票证,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票证的来源。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和缴销,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上报销毁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工作。

第五条 目前学院使用的票据种类

(一)《江苏警官学院学生收费收据(电脑版)》,主要用于收取各类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系统内部非经营服务性往来结算,包括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

(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费。

(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院接受社会各种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五)《江苏警官学院借款凭证》,主要用于学院内各部门公务借款的经济业务往来。

第六条 票据领用

(一)各单位领用票据时,须书面提出领用申请,内容包括:领用原因、用途和数量,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领用申请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审核。

(三)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应盖学院财务专用章。

(四)财务人员在盖章时应先检查整本票据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该本票据使用。领用人在领用时应对所领票据进行查看,如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

(五)后续领用票据时必须交回以前所领用的票据存根,按照票据编号,逐笔登记票据的摘要、金额等。

第七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应作废并注“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

(三)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

(四)整本票据不得拆本使用。

(五)领用票据的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

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与丢失票据的当天书面报告财务处,并协助学院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六)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交回财务处核销,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填用及空白张数、票据缴回时间,并按用途统计开票金额。

第八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如实反映情况,并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学院将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罚款(单张收据3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同时给予该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并暂停该单位领用票据资格。

第九条 票据存根应由财务处专门负责管理票据的人员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财务处长、部门协(分)管院领导核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十条 财务处对学院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