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算指标由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批复数,上报院党委审定后通过书面形式下达到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用款进度。用款之前,须到财务处领取《江苏警官学院经费支付报销单》或《江苏警官学院银行付款通知单》,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属于大额资金管理范畴的,应按照《江苏警官学院经费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当年预算中的项目资金1—3月份原则上不予付款(当年预算要统一经省人大通过)。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项目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当年1—3月份主要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财务处收理银行付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收到单位用款申请后,在2—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审核完毕,符合付款要求的,由省财政结算中心直接付款到对方单位。
第四条 属于预算调整项目,应按照《江苏警官学院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办理资金付款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