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财务   >   正文

江苏警官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10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习经费开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行李运费凭票实报实销(注明实习地)。

第三条 学管干部在指导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经费,从学院实习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学管干部带队指导学生实习,通讯、交通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生活补贴按5元/天计算。

第五条 学管干部带队指导学生实习,不执行《江苏警官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长途车费凭票按规定报销,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第六条 学管干部在实习期间的住宿,应尽可能争取在接受实习单位解决,原则上不住旅馆,特殊情况必须经业务分管院领导、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学管干部外出指导天数,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申报(另附明细表)。

第八条 各系部与实习基地之间往来经费,按照学院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干部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开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