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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公积金偿还全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以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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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1-23

2015年9月1日起,不涉及公积金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也可支取公积金偿还。如果购房人办理的是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经过几年还款后,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已经还清,商贷还没有还清,9月1日起也可申请公积金还商贷。可支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房屋为: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和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则不适用本办法。申请偿还商贷时,借款人或配偶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情况正常,还贷信用良好。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还商贷采取报销制。

一、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或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正常,还贷信用良好。

(二)首次申请提取须实际还贷满一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一年(含)以上时间。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

二、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还贷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四)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存单、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五)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1.无就业单位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有就业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证明。

(六)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七)资金中心负责审核并确定支取金额,办理地点: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