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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政策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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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1-23

(信息来源: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G系统测试工作已接近尾声,各项数据运行平稳,11月1日起将全面使用G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届时符合条件的省级机关缴存职工,只要和11家承办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就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下附省公11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名单)。

1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逐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普通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职工购买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具体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应为在省住房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职工;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归还的贷款是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即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委托人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即而每月支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商贷月还款额度。

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时须提供以下6项材料:签约人(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签约人无配偶的,需填写单身声明);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对签约人配偶非省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方无公积金贷款证明;签约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失业者需提供相关失业证明,或到银行柜台填写未缴存声明;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贷款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省住房资金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资料。

为了确保新老系统平稳过渡,10月29日至31日将进行系统实际业务内部验证运行,在此期间各承办银行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请相关用户提前办理有关业务。

虽然政策于11月1日执行,但由于各家银行与银行与省住房资金中心系统接口还在开发调试中,具体开办时间请咨询各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管理办法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