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第
一
分
册
江苏警官学院采购办
第一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
1.l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办可联合其他单位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2.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2.l 凡有能力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均可成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2.2 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2.3 投标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供应商,其投标文件无效。
3.竞争性谈判费用
3.1无论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4.法律适用
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约和保护。
5.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5.1投标供应商一旦参加竞争性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5.2 本谈判文件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二 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l 谈判文件由两个分册组成,包括:
第一分册 第一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分册 第三章 谈判邀请书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及要求
第六章 谈判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办联系解决。
6.2 投标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 投标供应商必须详阅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投标供应商若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接受。
7.谈判文件的澄清
若投标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点,可用书面形式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二天前通知采购办。
8.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8.l 在竞争性谈判截止时间前,由于需对投标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他任何原因,采购办均可对谈判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
8.2 对谈判文件的更正,将在江苏警官学院网站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标供应商。更正公告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有约束力。
8. 3 当谈判文件与更正公告相矛盾时,以采购办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为准。
8. 4 投标供应商在收到更正公告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采购办,逾期不回的,视同供应商已收到更正公告。
8.5 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更正公告修正投标文件,采购办有权决定推迟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并按8.2条规定的方式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投标供应商。
三 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l 谈判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办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9.2 投标供应商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谈判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9.3 除在谈判文件第六章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9. 4 本谈判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l 谈判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目录及有关格式按谈判文件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要求):
10.1.l 谈判文件及其附件
10.1.2 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0.2 第五章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商标、牌号或其目录编号,仅起说明作用并非进行限制。
10.3 若投标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11.投标报价
11.1 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
11.2 采购办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11. 3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12 投标报价的货币
本次谈判采购的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13.1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是参加本项目谈判的必要条件,金额按谈判文件第三章要求执行。
13.2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必须按谈判文件第三章要求前交纳。
13.3 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13.4 若投标供应商不按第 13.1、13.2和13.3条的规定缴纳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3.5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3.5.l 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在其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3.5.2 落标的投标供应商应在采购办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申请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13.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有效期内撤回竞争性谈判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不按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3)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14.l 竞争性谈判有效期为从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办可于竞争性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竞争性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尽快无息退还。同意这一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须相应延长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受竞争性谈判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15.l 投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第六章要求执行,每份投标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中,除谈判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本谈判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人公章,不包括专用章。
15.3 投标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l 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投标专用袋(箱)中(正本一包,副本一包),并在投标专用袋(箱)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16.2 投标专用袋(箱)上须按采购办提供的格式注明:
(l)采购编号及项目名称:
(2)分包号(如有)
(3)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传真。
16.3 投标文件未按第 16.l和 16.2条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采购办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7.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
17.l 投标供应商须在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采购办指定的地点。
17.2 若采购办按8.5条规定推迟了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采购办和投标供应商受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办将拒绝接受。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l 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使采购办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内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9.2 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 15条规定签署,正、副本分别密封,并按第 16.2条规定标记,还须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办指定的地点。
19.3 投标供应商不得在竞争性谈判截止时间起至竞争性谈判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五 竞争性谈判及报价
20.竞争性谈判报价
20.l 采购办按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谈判及报价。采购人代表、审计、监察部门由其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
20. 2 投标供应商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竞争性谈判及报价,参加谈判的代表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有关手续。
20.3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毕交纳保证金、签名报到、递交投标文件以及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的事项(如样品递交等)。
20.4 竞争性谈判及报价时,采购办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公布每份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以及采购办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20.5 若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提交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包括保证金不符合第13条规定),采购办将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
20.6 按照第19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拆封。
21.谈判小组
采购办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法律专家若干名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该谈判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人。
22.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2.l 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格证明
(2)投标保证金
(3)最终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22.2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签署情况等)
(2)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正本和副本数量、内容等)
(3)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等)
以上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无效。
22.3 所谓偏离是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高于或低于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投标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响应在范围、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要求。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2.4 谈判小组在初审中,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22.4.l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4.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2.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4.4 若投标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23. 具体谈判工作流程
23.1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工作流程和谈判要点。
23.2 采购办将现场公开唱标,谈判小组审阅投标文件。
23.3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23.4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供应商。
23.5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终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l 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标。
24.2 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某些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
24.3 投标供应商不按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24.4 并非每个投标供应商都将被询标。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l 谈判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 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26.谈判过程保密
26.l 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投标供应商或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6.2 投标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6.3 在谈判期间,采购办将有专门人员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联络。
26. 4 采购办和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谈判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六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约
27.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27.l 谈判小组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谈判文件中公布的评审办法推荐出成交候选人。
27.2 谈判结束后,将由采购人,必要时可邀请采购办对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进行考察,若无其他情况原则上确定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7.3 投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8. 质疑处理
投标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9.成交通知
29.l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办将把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同时在江苏警官学院网站公告。
29.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签订合同
30.l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否则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办造成损失的,投标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0.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谈判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0.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l)“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3)“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工程"系指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安装和调试的地点。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谈判文件的规格响应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等权利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l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均应采用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l)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
(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5.3因缺少装运标志或者装运标志不明确导致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交货方式
6.l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l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甲方自提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由甲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现场交货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已备妥待运输后 2 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8.保险
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乙方办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按工厂交货或甲方自提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甲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 l合同生效后 6 0天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等交给甲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一起发运。
10.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给甲方。
11.质量保证
11.l乙方应保证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部件。
11.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5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及安装
12.l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4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12.6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安装按谈判文件第六章要求进行。
13.索赔
13.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2在第 11条和第 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 0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达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已付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颔。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拖延交货
14.l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赔偿
除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迟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不可抗力
16.l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l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7.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8.履约保证金保函
18.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委托采购办代为保管)。
18.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l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9.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 l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并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l)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期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0.2在甲方根据第 2 0. l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类似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与分包
22.l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对竞争性谈判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谈判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2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经采购办鉴证,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 合同适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的合同通用条款按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通用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