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编制外人员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5-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编制外人员住房管理,改善编制外人员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经调研论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人员宿舍是学院为院内编制外人员提供的临时居住场所。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编制外人员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申请入住资格审查及宿舍分配、签订租住协议、房租及水电费收缴、宿舍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及宿舍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入住编制外人员宿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与院内经营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确因工作需要,经后勤管理处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入住编制外人员宿舍程序:

(一)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首先向所在中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后勤管理处;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签订租住协议;

(三)申请人凭协议到后勤管理处领取钥匙。

第六条 编制外人员宿舍原则上4人以上一间;夫妻双方均为学院在岗时间较长的编制外人员,可酌情考虑安排单独居住。

第七条 房租、水电费收缴标准及收缴方式:

房租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水电费按表计量,由同宿舍人员共同分摊。

符合入住条件的编制外人员,月房租核定为每人10元/间,房租、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人事处,在编制外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房租按照市场价收取,房租、水电费由承包单位每季度按照标准统一收取,并上缴财务处。

第八条 编制外人员宿舍只提供给申请人本人居住,申请人不得擅自转让给他人住宿或出租。违反规定,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编制外人员宿舍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入住人员须服从后勤管理处的分配与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内配置的物品和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坏。若有损坏或遗失,由当事人(无法认定当事人的则由同宿舍人员均摊)按原价赔偿;入住人员不得更改房间结构,不得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编制外人员出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院内承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况,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应书面通知其搬出,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办理入住手续擅自入住的编制外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安德门校区管委会是居住在安德门校区内编制外人员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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