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内部招待所的管理,确保招待所为教学、科研及教职工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内部招待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主校区住宿的,可安排其在招待所免费住宿。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外请或来访人员在主校区住宿的,可安排其在招待所临时住宿。
第五条 招待所免费住宿实行“房票计划审批制”,房票样式分为中午住宿和晚上住宿两种。中午住宿房票只供安排外请或来访人员住宿时使用。
第六条 每学期,各中层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的需要,提出本部门本学期中午和晚上确需免费住宿人次数量的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汇总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后勤管理处领取《招待所免费住宿房票》。
第七条 住宿登记。凡入住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招待所免费住宿房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住宿登记单,经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 教职工晚上入住的时间为当天17:30至次日8:00。
第九条 住宿人员必须按要求交纳住宿房间钥匙及物品押金100元,退房时返还。
第十条 住宿人员在批准的时间内住宿免费,期满时要及时办理退住手续,逾期不办理退住手续的,按每间每天2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秩序,确保住宿安全,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在暂时离开招待所时要关好门窗。
(二)节约用水、用电, 在离开招待所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水龙头开关。
(三)保持招待所环境整洁。不得在招待所内酗酒滋事、 生火煮食、私接电源。不要在招待所内大声喧哗, 高音收放电视、音响, 影响他人休息。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腐蚀性物品带入招待所。
(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六)爱护招待所内的设施、物品, 如有损坏或丢失的, 按《招待所物品损坏、丢失赔偿价目表》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住宿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十月十日起实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