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校园安防系统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1-22 点击数:

 

江苏警官学院校园安防系统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安防系统是保卫校园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校园安防系统管理,规范安防系统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保护校园安防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二条  校园安防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际、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标准与建设规范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校园安防系统建设是由学院保卫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详细建设需求,经学院审定后,学院信息化部门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建设。系统建成后学院信息化部门承担系统维护、设备管理、技术支持等工作,学院保卫部门承担系统应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学院保卫部门,因管理或教学需要增加、拆除、调整改动安防设备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学院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信息化部门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应用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五条  学院视频监控中心配备专门值班人员,实行全天24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工作。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中断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安防系统的运行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监控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七条  除系统维护及保卫人员,非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查看监控视频信息。因管理或教学需要查看监控视频信息的部门和个人,需向保卫部门申请,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系统维护部门开放相应监控摄像头的查看授权。

第八条  执法部门公务查阅监控视频资料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相关记录,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监控视频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对重要的监控视频信息,应刻录光盘保存。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条  严禁非系统维护人员与系统使用人员进入监控管理室,系统维护人员与系统使用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监控视频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安防系统设备与器件均属学院公共财产应予以保护。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动、拆卸。对擅自改动、拆卸安防设备造成系统损坏的部门与个人,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校园安防系统设备二十四小时运行,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以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校园安防系统设备损坏报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及超过使用年限等情况下进行报废,报废清理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  校园安防系统设备如有遗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系统使用人员应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注意防潮;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与系统维护人员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  系统使用人员要保持监控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管理室内存放杂物或将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带进监控管理室;监控管理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有干扰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大功率电器;不得利用安防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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