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信息设备应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管理,规范设备购置、管理、应用、维护、维修及报废等工作,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以及直属各部门的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管理工作。其他联网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硬件设备只包含一般硬件设备、专业工具设备和关键硬件设备。计算机设备所使用的消耗品按照办公用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一般硬件设备:笔记本电脑、客户端微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小型不间断电源装置、稳压电源以及各种接口卡、电缆头、简单网络设备等与微机有关的设备;
专业工具设备:各类线缆测试仪器、网络线缆测试仪、有线电视信号检测设备等信息系统专业检测和维修设备;
关键硬件设备:各部门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所使用的各种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大中型不间断电源装置及其外围设备;
消耗品:各计算机设备日常所使用的各种移动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可更换电池、打印耗材等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设备购置
第四条 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人员编制,并由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时提前一个月向信息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购置需求清单。再由信息管理部门汇总设备购置清单后,再根据实际的资源配置情况编制软硬件设备购置计划,提交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信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学院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购置软硬件设备时应要求厂家或提供商提交有关设备的运行维护资料,包括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等,必要时还需负责运行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于信息设备的选型、采购和验收应制定具体的软、硬件设备购置管理规定,并且对每次设备的选型、采购和验收应留存相应的文档。
第八条 网络安全设备选型应根据行业有关规定选择经过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测评或认证的产品。
第九条 购置的设备到货时,应确认货物外观包装完好并和对设备清单。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软硬件设备台帐,并由专人保管,做到登记明晰,设备的进出库、安装有帐可查。每年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资产进行核查,要求做到与财务部门的有关固定资产资料相对应。
第十一条 设备进入使用部门后,使用部门应保证运行设备的安全及完整性,防止出现设备的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十二条 对于软件,应注意母盘或源代码的保存登记工作,并由专人管理。日常工作中应尽量使用母盘的复制品,避免造成对母盘或源代码的破坏。
第四章 设备应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种软硬件设备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相应的厂家或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技术人员入场安装调试。对于关键的软硬件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记录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在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应注意做好有关文档的验收及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查验设备厂商或提供商提交有关设备的运行维护资料,包括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等,并负责监督设备厂商或提供商提供的运行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设备投运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要掌握有关设备所提供的各种系统监控、维护工具,并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设备投运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与设备的供应商共同制定设备投运实施方案以及应急处理方案,并尽可能在测试环境中测试通过后,再在实际运行环境中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软硬件设备的应用管理及用户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厂家或运行维护部门的技术人员实施,并要求做好相应的登记变更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设备原则上不予外借使用,如确实工作需要借出信息设备,需要经过信息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设备外借登记单报备。
第五章 设备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硬件设备的维护由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内部人员的配置情况及硬件设备专业化特点采取自行维护或集中外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设备的维修只有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以进行,应防止因维修造成数据损失;对设备故障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相应的故障预警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送出单位维修的硬件设备,以及拆除或者改为他用的硬件设备,对该设备有敏感(安全等级“内部”以上)信息的存储部件应该物理销毁或安全地覆盖,并填写维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应注意保护信息传输线缆,防止线缆上传输的信息被侦听或线缆被破坏。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设备故障报告制度,软硬件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系统运行故障记录。
第二十五条 领用网线、水晶头、接入层小型交换机等耗材必须填写《耗材领用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发放。
第六章 设备报废
第二十六条 硬件设备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设备报废清单,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五)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六)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七)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设备报废年限的参考数
计算机类设备5~7年;
仪器仪表等电子类设备8~10年;
机械类设备12~1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设备维护记录
2.信息设备外借登记表
3.设备出入库登记表
4.耗材领用申请表
附件1
信息设备维护记录
附件2
信息设备外借登记表
附件3
设备出入库登记表
附件4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系(网管)
耗材领用申请表
以下内容由领用者填写 |
时 间 |
|
名 称 |
|
数量 |
|
型 号 |
|
用 途 |
|
部 门 |
|
电 话 |
|
领用人 签名 |
|
部门负责人 签名 |
|
以下内容由领管理员填写 |
管理员签名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