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3月领取自考毕业证书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15:52:56点击数量:

 

各位学员:

我院20183月助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工作已结束。请各位毕业生2018319-31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学院继续教育部自考办(浦口主校区行政楼A103室)领取毕业证书。如确需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持毕业考生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本次毕业考生中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考生,请于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现场填写《江苏警官学院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登记表》,提交1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学位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学士学位申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20

联系电话:02552880479  

 

附件:120183月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毕业生名单

2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8315

 

附件120183月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毕业生名单

准考证号

姓名

准考证号

姓名

013807405125

薛大为

013813405275

陈来

013807405264

徐刚

013813405278

陈振星

013807405688

李银健

013813405283

冯远骥

013808405195

王子豪

013813405286

巩康迪

013808406152

马征

013813405288

顾诚

013809405752

丁振洋

013813405290

郭凌涛

013810405035

翟洋

013813405296

黄家明

013810405126

唐晓峰

013813405297

黄鹏

013811405174

马嵩源

013813405299

江明操

013812405037

李帆

013813405301

居磊

013812405076

徐鹏

013813405303

李绍阳

013812405093

周之序

013813405305

李童

013812405338

和慧寰

013813405307

李志新

013812405406

尤际祥

013813405311

刘晨聪

013813405009

戚柳倩

013813405313

刘奇峰

013813405016

朱琪

013813405317

柳炜洁

013813405045

曹阳

013813405318

芦宏伟

013813405058

陈融瀚

013813405326

钱经纬

013813405059

陈昱

013813405327

邱安东

013813405060

董新成

013813405329

史嘉程

013813405063

许华超

013813405331

苏恒琦

013813405071

韦强宝

013813405332

宿海峰

013813405073

吴猛龙

013813405333

田昌盛

013813405075

姚舒心

013813405335

王景

013813405077

杨罡

013813405343

吴同辉

013813405080

殷成毅

013813405346

肖天宇

013813405084

张晨轩

013813405352

徐弋涵

013813405265

卞青鹏

013813405354

许灵子

013813405269

曹玲

013813405366

张嘉嘉

013813405271

曹源

013813405370

周佳伟

013813405272

常文锋

013813405373

朱承鑫

013813405273

陈航

013813405375

庄研

013813405274

陈欢

013814405001

戴薇

 

 

附件2

          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公德,品行端正。

(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见附件)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参加自学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参加函授等其他形式学习的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毕业论文的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四)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且有效期未超过六年。(学院规定的要求指通过下列考试之一:省学位办学位英语考试、自学考试英语(二)、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国家英语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四条  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记个人二等功(包括受到以上等级荣誉的),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所修课程因不及格补考累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

(三)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受到治安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初审

(一)申请者应在本科毕业时向学院继续教育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学位授予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外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学员本科毕业后三个月内,继续教育部向学院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同时报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籍凭证和课程成绩、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及奖惩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定

(一)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30日内,对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江苏警官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位课程

1、公安管理(治安管理方向)专业:

学位课程:公安决策学、社区警务、治安秩序管理。

2、行政管理学(警察管理方向)专业:

学位课程:公务员制度、公安管理学、公安决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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