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3月领取自考毕业证书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15:52:56点击数量:
各位学员:
我院2018年3月助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工作已结束。请各位毕业生于2018年3月19-31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学院继续教育部自考办(浦口主校区行政楼A楼103室)领取毕业证书。如确需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持毕业考生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本次毕业考生中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考生,请于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现场填写《江苏警官学院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登记表》,提交1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学位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学士学位申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20
联系电话:025—52880479
附件:1.2018年3月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毕业生名单
2.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2018年3月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毕业生名单
准考证号 |
姓名 |
准考证号 |
姓名 |
013807405125 |
薛大为 |
013813405275 |
陈来 |
013807405264 |
徐刚 |
013813405278 |
陈振星 |
013807405688 |
李银健 |
013813405283 |
冯远骥 |
013808405195 |
王子豪 |
013813405286 |
巩康迪 |
013808406152 |
马征 |
013813405288 |
顾诚 |
013809405752 |
丁振洋 |
013813405290 |
郭凌涛 |
013810405035 |
翟洋 |
013813405296 |
黄家明 |
013810405126 |
唐晓峰 |
013813405297 |
黄鹏 |
013811405174 |
马嵩源 |
013813405299 |
江明操 |
013812405037 |
李帆 |
013813405301 |
居磊 |
013812405076 |
徐鹏 |
013813405303 |
李绍阳 |
013812405093 |
周之序 |
013813405305 |
李童 |
013812405338 |
和慧寰 |
013813405307 |
李志新 |
013812405406 |
尤际祥 |
013813405311 |
刘晨聪 |
013813405009 |
戚柳倩 |
013813405313 |
刘奇峰 |
013813405016 |
朱琪 |
013813405317 |
柳炜洁 |
013813405045 |
曹阳 |
013813405318 |
芦宏伟 |
013813405058 |
陈融瀚 |
013813405326 |
钱经纬 |
013813405059 |
陈昱 |
013813405327 |
邱安东 |
013813405060 |
董新成 |
013813405329 |
史嘉程 |
013813405063 |
许华超 |
013813405331 |
苏恒琦 |
013813405071 |
韦强宝 |
013813405332 |
宿海峰 |
013813405073 |
吴猛龙 |
013813405333 |
田昌盛 |
013813405075 |
姚舒心 |
013813405335 |
王景 |
013813405077 |
杨罡 |
013813405343 |
吴同辉 |
013813405080 |
殷成毅 |
013813405346 |
肖天宇 |
013813405084 |
张晨轩 |
013813405352 |
徐弋涵 |
013813405265 |
卞青鹏 |
013813405354 |
许灵子 |
013813405269 |
曹玲 |
013813405366 |
张嘉嘉 |
013813405271 |
曹源 |
013813405370 |
周佳伟 |
013813405272 |
常文锋 |
013813405373 |
朱承鑫 |
013813405273 |
陈航 |
013813405375 |
庄研 |
013813405274 |
陈欢 |
013814405001 |
戴薇 |
附件2:
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公德,品行端正。
(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见附件)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参加自学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参加函授等其他形式学习的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毕业论文的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四)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且有效期未超过六年。(学院规定的要求指通过下列考试之一:省学位办学位英语考试、自学考试英语(二)、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国家英语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四条 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记个人二等功(包括受到以上等级荣誉的),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所修课程因不及格补考累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
(三)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四)学习期间受到治安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初审
(一)申请者应在本科毕业时向学院继续教育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学位授予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外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学员本科毕业后三个月内,继续教育部向学院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同时报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籍凭证和课程成绩、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及奖惩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定
(一)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30日内,对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江苏警官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位课程
1、公安管理(治安管理方向)专业:
学位课程:公安决策学、社区警务、治安秩序管理。
2、行政管理学(警察管理方向)专业:
学位课程:公务员制度、公安管理学、公安决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