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苏警院办【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1-06-07 10:21:58点击数量:


       为加强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明确教师职责,规范教学过程,维护教学管理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要求

第一条 忠诚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二条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理论、实践以及继续教育规律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忠诚可靠,既有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又有创新精神的公安保卫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坚持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师从事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其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未承担过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开新课试讲不合格者;

(三)连续两届学生评教满意率低于60%,或者上年度全日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或修订教学大纲,制作教案和教学进程表等。

第七条 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和学院规定提出教材选用建议。

第八条 根据教学大纲精选教学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导向,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九条 熟练掌握运用面授辅导和网络教学的方法要领,注重启发式教学,促进学生自我学习和研究。

第十条 采用现代教学技术开展教学辅导。积极开发课程网络教学资源,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将课件、视频、作业、模拟试题等上传至教学资源库,开展网上教学。

第十一条 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展实践教学,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结合。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及时布置和批阅课外作业,做好成绩记录。

第十三条 函授课程考核由继续教育部组织,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和阅卷;自考课程由继续教育部聘请或指定教师参与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命题和阅卷。

第十四条 按照《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办法》,开展毕业论文指导、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各种教学文件。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全神贯注,主动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意见反馈,认真做好教学总结,完善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等。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十八条 自觉服从继续教育部、教务处和教学系()的教学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遇有特殊情况,事先向继续教育部申报批准。教师赴校外教学点授课应提前向所在教学系()报备。妥善处理好继续教育与全日制教学关系。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不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掌握学生出勤情况,经常与管理人员联络沟通,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警官学院成人学历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苏警院[2007]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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