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苏警院办【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1-06-07 10:23:11点击数量:
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17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学生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查询报告(电子注册备案表),在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应出具有关证明,提前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缓办入学手续。新生延缓入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对入学新生所提交材料进行复查,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未及时提交材料、提供材料不全或者复查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注册,并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核实,取消学籍。
第四条 新生报到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此后按规定每年注册缴费延续学籍,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评定,也可按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七条 考试课程总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依据学生的出勤、作业情况评定,占比不超过30%;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70%。考查课程总成绩,按学生的平时作业和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一)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二)课程作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
(三)实验课缺勤或未完成实验任务者。
第九条 结业考核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给予一次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册。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成绩最高以75分记入成绩册。
第十一条 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一次重考,按正常考试成绩计分。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通报所在单位。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经补考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可在开课前申请免修名称相同的课程。免修课程不超过4门。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予以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有关复学手续,交费重新注册。因病休学后复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习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
(二)一学年中,连续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经同意,累计两门以上课程旷考者,连续一学期没有完成平时作业者;
(四)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院发给相应证明。
学生退学交回学院所发的各种证件后,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教材费代收代支,据实结算。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转学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不具备专业报考条件且已被录取的考生,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章 修学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专升本学制2.5年,高起本学制5年,延长修业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一倍。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学院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通知所在单位。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政治思想品德表现良好,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招生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警官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暂行)》(200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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