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苏警院办〔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0:07:40点击数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英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2.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3. 英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且英语考试日期至学位评审时未超过6年: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成绩50分以上。
(2)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70分以上。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
(4)学院根据需要以一定形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以上。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习期间受到治安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它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时或毕业一年内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申请人须填写《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材料交学院继续教育部,继续教育部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第六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有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学院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院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因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以前入学的学生适用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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