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苏警院办【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1-06-07 10:26:42点击数量: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院对继续教育的教学评估和督促指导组织。日常工作由继续教育部协调安排。

第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组成

(一)教学督导组由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熟悉继续教育工作、健康状况较好的退休教师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组成。 

(二)教学督导员的选聘由继续教育部和教学院系提名推荐,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参加学院继续教育有关会议、调研等活动;对继续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检查指导;向分管院长或继续教育部反馈工作信息、提出意见建议等。根据安排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参与讨论修订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参与查阅教师的教案、备课笔记、网上教学资源等教学材料,做好相应记录和意见反馈;

(三)参与面授辅导或网上教学听课,做好听课情况记录和意见反馈;

(四)参与考试命题、试卷分析以及毕业论文工作等组织,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

(五)对学生学风及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对教学站点贯彻执行教学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七)对继续教育部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八)其他工作。

第五条 督导意见的效用

(一)督导组对教师教学辅导工作的督导意见,作为继续教育教师选聘、评优的依据之一;

(二)督导组对教学站点提出的督导意见,教学站点应及时总结经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教学站点应主动配合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督导评估;

(三)督导组对学院继续教育办学思想、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发展思路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继续教育部应及时汇总分析,合理采纳等。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量由继续教育部参照执行学院全日制教学督导工作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警官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苏警院[2007]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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