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苏警院办【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1-06-07 10:31:56点击数量:
为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含“助学二学历”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学院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后,报南京市社会考试院复审;“助学二学历”新生,由学院统一进行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
通过审核的学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行学年制,在册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建立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籍档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专业考试计划,在规定时间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课程考试时间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所属市社会考试院安排。
第六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计算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秀为100-90分;良好为89-80分;中等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59分以下。
第八条 过程性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综合出勤率折合评定,各占40%、20%、20%、20%,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实验、测验等成绩。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学院集中安排在统考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一)该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含实践课程缺实践考核成绩者。
第十条 发现学生成绩有误,或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一个月内到学院自考办登记,集中报市社会考试院查分,学生本人不得查卷。查分过程中,如发现差错,则由市社会考试院抽出有关试卷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正确分数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下一年的补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在两年内完成补考,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仍不能完成考试计划的,不再安排补考,学籍不再保留,由学院出具已考试(核)通过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自考办初审,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学位课程不予申请免考。
第十三条 学生不选考英语(二),应换考相应专业课程(一般为三门),英语换考课程的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行学年制,专科起点本科段为业余3年,“助学二学历”为业余2.5年。
第十五条 在学制基础上修学年限可延长1至2年。
第四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或不宜继续学习者;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四)在校违纪受到退学处理或学院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第十七条 学生自愿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应交回学院所发的各种证件。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教材费代收代支,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或同意的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达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最高年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责令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应有医院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直至行政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退学。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学生思想品德作出鉴定,违规违纪受处理的,在鉴定中如实反映。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江苏警官学院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院继续教育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学期满未能完成学业的,可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予以承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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