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苏警院办【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1-06-07 10:33:17点击数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表现和学术水平达到下述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责任感强;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英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2.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

3. 英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且英语考试日期至学位评审时未超过6年: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35分以上。

2)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70分以上。

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

第四条 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记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等级荣誉的本科毕业生,青海、西藏等西部地区的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不与学位英语成绩挂钩,其余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习期间受到治安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它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时或毕业一年内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申请人须填写《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材料交学院继续教育部,继续教育部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继续教育部学位评定分委员

第七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继续教育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有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学位申请人,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应将不授予结果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不服学院决定可在15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学院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所授学位。学位被依法撤销的,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因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苏警院发〔201915号)同时废止,之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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