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籍管理实施细则(苏警院〔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16:37:14点击数量: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规定对考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报南京市教育考试院复审。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注册,取得考籍。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段新生(含助学二学历),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行学年制,在籍考生每学年必须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考生由学院建立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籍档案。

第二章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五条 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行学年制,学制3年,助学二学历2.5年。

第六条 在规定学制基础上修学年限最多可延长1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考生应当按专业考试计划,在规定时间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门课程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课程考试时间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南京市教育考试院安排。

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记入考生考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考试计划规定计算成绩。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0-59分。

第十条 过程性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综合出勤率折合评定,各占40%、20%、20%20%,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实验、测验等成绩。

实践课程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前,应对考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一)该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含实践的课程缺实践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按照南京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报名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四条 课程免考按照《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报市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逐级审核批准。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第十五条 考生不考英语(专升本),须换考相应专业课程。不考英语(专升本)的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患有严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或不宜继续学习的;

(二)在校生受到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的

第十七条 考生自愿退学的,应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考生退学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教材费据实退返。

第十九条 考生应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考生申请休学应当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最高年限为一年。考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因其他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考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考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生学业预警,学院根据考生完成专业课程考试通过情况,及时提醒考生,督促考生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三条 考生单位应对毕业考生作出思想品德鉴定,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的,鉴定中应如实反映。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考生学习期间思想品德合格,修完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江苏警官学院联合署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符合学院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考生修学期满未能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七章 纪律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 对旷课考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12月印发的《江苏警官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考生学籍管理细则(苏警院办202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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