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苏警院〔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16:43:42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管理,提高自学考试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考自2025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践考核是为了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其总体要求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本细则中实践课程是指专业考试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含实践课程的实践部分。

第三条 实践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践考核工作接受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

第五条 学院继续教育部会同相关教学院系负责实践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实践考核大纲、考核细则等;

(二)负责实践考核命题、评分标准制定及试卷印制等工作;

(三)负责选聘、培训实践考核教师,并建立教师档案;

实践考核教师选聘条件: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指导经验。

(四)负责确定实践考核的时间、地点(场所),提前向考生发布考核通知,审核报考资格;

(五)负责实践考核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理、上报及成绩公布后的复核工作;

(六)负责实践考核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七)开展实践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考核报名

第六条 报名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学院根据专业要求,公布报名条件。

(二)含实践课程的实践部分。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部分学习结束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第七条 考核安排

实践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考核安排及报名时间由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教学进度安排确定,并组织考生进行集体报名。报名结束后,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审核报考资格。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实践考核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课程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实践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提前半年公布,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践考核的主要形式有课程设计及专项技能考核等。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及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0.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二)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要素两大部分,一般包括: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三)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老师写出评语,学院组织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专项技能的考核

专项技能考核主要是对考生的应变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一)专项技能的考核应根据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制定技能考核大纲,应从实际出发,确定考核形式与成绩构成。考核形式必须有利于反映考生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方案于考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专项技能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考核目的;2.考核形式;3.考核项目;4.考核的基本要求;5.必读和参考书目;6.考核目标、内容、方法、题型范例等。

(三)学院根据各类专项技能考核的具体要求,组织评定成绩。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重新报名,参加下次考核。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管理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及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管理职能共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理、上报、公布、复核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原始资料保存等。

第十六条 实践考核工作结束后,所有考核资料由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归档管理,其中纸质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核成绩公布后6个月,电子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生毕业后6个月。

第十七条 考生对实践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评定成绩是否与公布成绩一致,复核成绩为考核最终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实践考核工作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考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按既定的标准和流程开展,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考核内容和程序。所有参与实践考核的工作人员(含考核教师及管理人员,下同)须严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将试卷试题、考生答题和评分工作等情况对外泄露,不得对考核结果擅自表态。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考核,或与考核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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