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

发布时间:2017-08-31 15:43:41点击数量:

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13]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军区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制度是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和各基层部队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退役士兵明白“知识改变命运、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参加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一)科学选择承训机构按照分层培训的原则,短期培训承训机构由设区的市确定,报省民政厅备案;中、高级培训承训机构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极稳妥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训机构,并实行挂牌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制订绩效目标,强化日常监管考核,切实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承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绩效目标考核不合格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
    (二)规范招生和培训秩序。短期培训原则上由县(市、区)承训机构承担,中、高级培训由设区的市承训机构承担,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院的特色专业可面向全省招生。打破招生的区域性限制,允许退役士兵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承训机构和培训专业。选择异地培训的,经费保障渠道不变。
    (三)延长参加培训时限。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省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3年内自愿报名,都可接受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3年内不能报名参训的,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批准,可自退役之日起5年内报名参训。
    (四)创新技能培训模式。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和需要,采取全日制、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形式,因材施教,鼓励实施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教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录用退役士兵,再通过岗前培训的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实现技能培训与上岗就业无缝衔接。支持有条件的承训机构引进小型企业进驻,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更加便利的实习实训场所,边学习边实践,增强培训针对性,缩短岗位适应时间。
    (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按照省统一编写的退役士兵重点专业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明确培训目标,规范课程内容,配强教学资源,落实教学时数,确保培训效果。完善退役士兵学员考勤制度,严格落实生活补助费发放比例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加强具有退役士兵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六)规范培训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拨付和使用培训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承训机构培训资金的拨付要与退役士兵学员到课率、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结业)证书获取率、就业率等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各地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审计监督,专户资金有结余的,要及时在下年度拨付资金中抵扣。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各地可采取不同的资金拨付与生活补助费发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规范培训数据统计汇总渠道。各承训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实际在校参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情况。招生录取情况由同级民政部门为主负责核实;实际在校参训情况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核实。核实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以增强数据的准确性。
    (八)提高参加学历教育比例。采取加强宣传引导、降低入学门槛、落实复学优待等措施,提升学历教育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的比例。引导更多退役士兵进入高校深造,圆退役士兵的大学梦。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应征入伍,不断提高兵员素质。
    (九)完善退役士兵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惠政策。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高等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高中或同等学历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学成人高校专科。参加脱产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000元补助;参加业余或函授(网络远程教育除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拿到学历证书后,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4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建立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单独录取制度。选择部分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高职院校,采取单列计划、自主考试、单独录取等措施,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学生。试点院校范围、招生计划及报名、考试、录取等具体事宜,依照省教育厅、民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落实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士兵,退役后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出现役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二)降低大学生退役士兵提升学历层次门槛。退役士兵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取得专科毕业文凭后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专科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十三)落实复学退役士兵经济鼓励政策。从我省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并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经济补助。
    (十四)规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学费资助政策。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其学费资助应由所在学校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应由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征集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提供资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明确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以县(市)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其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
    (二)统一经济补助金发放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优待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卡通”发放。按照“谁征集、谁优待、谁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选择不复学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放。
    (三)落实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5号)涉及的就业服务、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有针对性地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可持自主就业证明,向安置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应制定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为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明确各项优惠,帮助退役士兵落实相关政策。
    三、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一)确定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安置岗位,确保安置质量。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
    (二)明确安置方式。退役士兵的安置可采用政府指令性安排、双向选择、积分选岗、考试竞岗等多种方式。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一种或多种安置方式。
    (三)确立安置主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带头拿出工作岗位,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四)拓宽安置渠道。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明确一定的比例,经过法定程序选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五)编制安置计划。中央国家机关驻江苏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下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安置任务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六)开展就业服务。各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面向社会的用人单位招聘会时,要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将表现优秀的退役军人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
    (七)落实政府和退役士兵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首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制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足额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未完成安置任务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率低于80%的地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委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教育培训质量;兵役机关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和教育管理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缠访或群体集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奖惩措施。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制定歧视性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及企业的,要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健全管理平台。研发退役士兵安置信息管理软件,逐步建立全省统一互联、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帮助。依托信息平台,探索推行政府免费教育培训实名制管理,探索信息公开、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社会评估等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管理办法。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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