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作者: 时间:2020-11-25 点击数:

    1.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聘任、调动、考察考核、组织发展、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履历表、考核鉴定等能反映干部近期情况的档案材料补充进入干部档案。

    3.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主动送交院政治部人事处归档。

    4.院政治部人事处应准确掌握有关部门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切实可行的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5.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6.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领导审查批准。

    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 ,材料左边留出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或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 。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归档。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8.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管理的干部档案,应将归档材料及时收集、鉴别后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归档,并协助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干部档案材料,不得将非档案材料塞入干部人事档案。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及时登记、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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