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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3 12:47:45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学院教材建设和选用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由学院选用或组织编写、供师生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院级教材工作委员会和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分级管理教材事务。

第五条 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院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学院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院级教材编写立项,遴选推荐省部级以上重点(规划)教材等。

(四)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审议教材选用;

(五)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学院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秘书1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政治部组织宣传处、公安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继续教育部、研究生部、各教学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

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教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部门教材建设计划;

(三)初审本部门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落实与检查教材建设进程;

(四)初审本部门评优教材、推荐申报高级别教材立项名单;

(五)初审本部门教材选用、征订情况;

(六)学院交办的与教材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负责人担任,秘书1名,由院系教研秘书担任;委员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九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应用公安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体现公安学科和公安专业的优势,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要求,较好地促进相关课程建设。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章节布局严谨,详略比例得当,篇幅份量适中,相关概念、定义、名词准确、规范,具备新、特、深、精的特征,充分体现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十条 学院自编教材的编写、修订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

(一)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启动教材立项工作。

(二)各院系根据本部门教材建设需要组织申报并审查。

(三)各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对教材编写人员进行审核并在本部门公示,同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报送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单位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将书面审核报告报送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教材编写材料报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教材由学院发文立项。

第十一条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

(四)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六)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七)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学院自编教材应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学院立项的自编教材由学院审核,主编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结项材料。学院干部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由委托编写的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人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1人须为申请教材立项的院系主要负责人,至少有2人来自其他单位。

审核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各领域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除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统编教材外,学院立项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为:

(一)教材编写完成后,由教材主编向申请该教材立项的院系提出结项申请。

(二)教学院系审核同意后向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教材样书和结项申请表。

(三)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结项的教材进行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由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委托申请该教材立项的院系组织审核人员对教材进行盲审。

(五)教材盲审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六)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将审核结论为通过的教材集中提交至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不予通过的教材修改完善后按本条前述规定再次执行审核。

(七)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教材出版程序。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范围内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统一使用。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的课程,应选用相同版本的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补充:没有纸质教材的,需有经立项并结项的讲义。)

第十九条 选用的教材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纸质教材

1. 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2. 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协调统一,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学科发展上的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3. 文字精练,语言流畅,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二)数字化教材

1. 符合认知规律,符合课程教学要求,教学目标明确,取材合适,富有启发性,能引起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注意力,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 设计水平高,操作简便,人机交互性强,学习路径可选,交互参数可设;安装方便、兼容性强、可靠性高、运行速度快、容错性能强;用户指导简明完备,便于使用。教学性价比高。

3. 界面设计简明、重点突出、使用简便;图片、图像清晰,动画生动准确,音效质量好,智能化水平高;文字表达规范,字号、字体和色彩适合阅读,用标准语音讲解、配音和对白。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程序:

(一)教材选用报表编制。每年5月和11月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编制教材选用报表,启动下一学期教材选用工作。

(二)教研室集体讨论。课程任课教师对同一课程的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对比、论证和分析,提出选用教材的初步建议,在此基础上,院系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讨论,形成选用教材的教研室意见。

(三)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初审。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通读教研室推荐的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家审读意见并进行表决。

(四)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复审。召开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专家审读意见与初审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选用结果公示和备案。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和院系教材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核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议题时赞成人数应超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学院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高教中心负责学院教材检查监督工作,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院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经立项的自编教材,由教材所属院系负责出版发行事宜。

第二十八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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