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管理,保证学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警官学院章程》和《江苏警官学院干部教师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是指岗位在教学院系所属教研室、研究所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兼职教师指在行政教辅岗位,以管理和服务为主要工作,根据需要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纳入教师工作考核,占教师全部工作任务的75%。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标准课时计算。一位教师为一个标准建制学生区队(含安德门校区的班级,下同。)50±10名学生讲授1课时计1个标准课时,其他工作按规定折算为标准课时。
第五条 专职教师每人每年应当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正高职称教师280个标准课时,副高职称教师304个标准课时,中级职称教师及以下328个标准课时。
专职教师因专业招生规模、教学计划安排等原因完不成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的,经政治部人事处、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教学院系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坐班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相关教学工作,坐班1天计2个标准课时,原则上以补足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为限。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主要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指导学科竞赛、其他教学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 理论教学,是指按照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采用课堂教学形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工作。
理论教学工作量按下列标准折算: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节课时计1.1个标准课时。
(二)两个标准建制学生区队合并教学,一节课时计1.5个标准课时;三个或三个以上标准建制区队合并教学,一节课时计2个标准课时。
(三)根据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将标准建制区队拆开教学的,由教研室提出申请,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每个小班一节课时计0.75个标准课时,但统计基本教学工作量时据实计算。
(四)新开课程,一节课时按1.2个标准课时计算,只计一个标准建制区队,不重复计算。
(五)双语课程,首轮一节课时按2个标准课时计算,只计一个标准建制区队,不重复计算,其他区队一节课时按1.2个标准课时计算;第二轮以后,双语课程每个课时均按1.2个标准课时计算。
(六)在线开放课程上线运行后,按《江苏警官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校内学生选课的,首轮一节课时按2个标准课时计算,只计一个标准建制区队,不重复计算,其他区队一节课时按1.2个标准课时计算,第二轮后每个课时都按1.2个标准课时计算;校外学生选课的,实施助教管理制度,由专人进行后台维护和更新,负责在线答疑、批改作业等专项工作,工作量计算标准为:开课学期给予全体助理教师补助课时总量=校外完成学习人数/50人×18(参照校内开课周数)。
第八条 实践教学,是指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实训,专业综合实训,实习指导,实习论文(报告)批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批阅、评阅、答辩等教学工作。
实践教学工作量按下列标准折算:
(一)实验,一节课时计1个标准课时。需分组组织实验的,第一组一节课时计1个标准课时,第二组一节课时计0.7个标准课时,第三组及以上一节课时计0.5个标准课时,若多个实验同时分组进行,按一个实验计算。
(二)实训,一节课时计1个标准课时。需分组组织训练的,安排一位主讲教师,1-2位辅助教师,主讲教师计1个标准课时,辅助教师计0.5个标准课时。
(三)专业综合实训,每个标准建制区队按70个标准课时实行包干。
(四)实习指导,每天计2个标准课时。实习(见习)论文(报告)批阅,每篇计0.1个标准课时。
(五)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批阅每篇计10个标准课时、评阅每篇计0.5个标准课时、答辩每篇计1.2个标准课时。
第九条 学科竞赛由牵头组织竞赛项目的部门制定辅导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实施。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一)集中开班辅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采取授课辅导形式的,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人数系数(50人以下的计1.0,50-100人的计1.5,100人以上的,计2.0)计算工作量;采取答疑、点评等形式的,按每半天计2个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
(二)分散指导学生参加形式为论文、作品或项目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
1.同一级别竞赛项目仅设有决赛的,完成参赛任务,教师指导按每篇论文、作品或每个项目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分别计10、15个标准课时。同一竞赛项目按所完成的最高竞赛级别计算工作量。
2.同一级别竞赛项目设有初赛、复赛、决赛的,完成初赛参赛任务,教师指导按每篇论文、作品或每个项目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分别计10、15个标准课时;继续完成复赛任务的,按每篇论文、作品或每个项目在相应初赛工作量基础上追加2个标准课时;继续完成决赛任务的,按每篇论文、作品或每个项目在相应复赛工作量基础上再追加2个标准课时。同一竞赛项目按所完成的最高竞赛级别计算工作量。
3.同一级别竞赛项目设有初赛和答辩的,完成初赛参赛任务,教师指导按每篇论文、作品或每个项目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分别计10、15个标准课时;继续完成答辩任务的,按每篇论文、作品或每个项目在相应初赛工作量基础上追加2个标准课时。同一竞赛项目按所完成的最高竞赛级别计算工作量。
(三)非本院承办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正式比赛期间带队指导教师按每天计2个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文体类竞赛的,参照上述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 其他教学相关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试卷或考核方案的制作、教材(讲义)编写、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参加学生心理咨询值班、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开设讲座、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等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其他教学相关工作的工作量按下列标准折算:
(一)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按课程学分计工作量,一个学分计2个标准课时。
(二)制作课程考试试卷,每份试卷(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计3个标准课时;制作课程考查方案,每份方案计1个标准课时。监考每场120分钟计0.5个标准课时,监考每场180分钟计0.8个标准课时(发放酬金的监考不计工作量)。考试试卷批阅每门课程每个标准建制区队计5个标准课时,考查试卷批阅每门课程每个标准建制区队计2个标准课时。期中考试、考查相关工作量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学院立项的自编教材、讲义,结项后每部分别按课程课时数的全部、二分之一计工作量;讲义经修订正式出版为教材的,每部按课程课时数的二分之一计工作量。主编按教材(讲义)折算课时的30%计课时,所有参编人员再由主编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其余70%的课时。教师承担各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工作根据实际完成任务占比情况参照自编教材计算工作量。
(四)开设不少于2课时的讲座,每场计10个标准课时,已发放报酬的,不计入超教学工作量。
(五)参加学生心理咨询值班,每天计2个标准课时。
(六)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综合素质测评中课外体能测试,每区队计3个标准课时。
(七)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命题,每天计4个标准课时,委托单位已经发放费用的,不计入超教学工作量。
(八)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照教研室主任计算工作量标准每年按50个标准课时进行核算认定。
(九)指导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项的,比照指导学生科研课题计算科研积分的同时,区分国家级、省级、院级项目分别计10、6、4个标准课时。
第十一条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年分别按50、30个标准课时加计教学工作量,考核优秀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年分别按60、40个标准课时加计教学工作量。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按照主任的课时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教学工作量按照为本科生授课对应标准的2倍计算,但联合培养单位已经发放费用的,不计入超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执行,并实行教师学期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由教务处会同教学院系组织,计算的时间跨度为当年春季学期开学至秋季学期结束。具体程序为教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自我总结,院系组织教师集体评议,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教师的课程教学、教学研究工作量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复核。
第十五条 专职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教学工作量,以及兼职教师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教学工作量,为超教学工作量。兼职教师在工作时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七五折计算,其超教学工作量每年不超过240个标准课时。
第十六条 教师未完成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的,不参评优秀教学质量奖,年度考核不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警官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及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警院〔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