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20-10-15 点击数:

 

序言

 

 

苏警官学院是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文革”期间停办,1978年复校,开始举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1982年成立全国第一所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与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合并。2000年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正式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04年增挂江苏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牌子,下设江苏省公安派出所长学校、刑警队长学校、交巡警队长学校。

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院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校办学指导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使命,以服务公安事业发展为己任,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积淀了优良的办学传统,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公安政法人才,学院已成为全省公安队伍警力来源的主渠道、全省公安四级教育训练体系中的主阵地、全省公安理论与实战研究的主力军。

学院坚持主动融入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主流、主动融入公安工作改革发展大局“两个融入”办学理念,坚持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和警务研究“三个并重”发展思路,努力建成优秀教学型本科院校、优秀省级在职民警培训基地、优秀警务理论与实战研究中心,勇当全国公安教育训练排头兵,并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警察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江苏警官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su Police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JSPI。学院网站为http://www.jspi.cn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定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目前设有浦口校区、安德门校区和龙潭校区三个校区,浦口校区为学院主校区。学院可视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功能。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公安工作需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的实战化教学、科研、培训体系。

第五条  学院建立符合公安高等教育特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教官制,实行部门工作年度考核和全员警务化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以公安类专业为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适度举办非公安类学历教育。学院适度开展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院坚持学科专业设置与公安事业发展需求对接,重点建设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科,建立与公安工作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八条  学院以“无私奉献”为校训,以“政治坚定、学习勤奋、作风踏实、警纪严明”为校风,传承和弘扬特色鲜明的警营文化,增强学院文化软实力。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公安厅。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设委员若干人。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警官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产生。院长、副院长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遴选和任免。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党政职能机构、教辅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党政职能等机构可按规定申报设置内设科室。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教授治学的原则,设置教学系部。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按规定申报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咨询、审议和决策有关学术事务。学院根据需要,可建立其他学术组织或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利益,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对于确需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定员定编,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商定提出。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党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其分工,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由全体院领导组成。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提前交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院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秘书处设在相关职能部门。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就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评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组织、指导学风建设工作,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审议系部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和设置;

(七)承担院长委托审议、论证的重大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学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下设分委员会若干。秘书处设在相关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的有关工作;

(五)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检查、指导各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

(六)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审议其他应由学位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其职责。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会议如需表决议题,赞成人数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其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共青团、学生会依照有关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主要采用公开考试录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聘)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着装授衔人民警察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着装授衔人民警察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职员工具体身份,实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学院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晋升职称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院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对违纪违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分类管理。公安类专业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非公安类专业学生参照执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救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依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公安实战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深化校局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实行学院、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联合育人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积极拓展涉外警务培训项目。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二条  江苏警官学院校友包括在江苏警官学院(含原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原江苏省司法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聘为兼职教授、实战教官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多元化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运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建立财务规章制度、绩效评价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志、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条  学院标志包括校标和徽章。

校标以盾牌的简化图形为主体,盾牌内上部有一颗五角星、中部由翻开的书本和钢笔尖头(简化宝剑)组成天平图案、下部由橄榄枝环绕,盾牌外部上下方分别标有毛体中文校名“江苏警官学院”和英文校名“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学院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教职员工徽章:

 

学生徽章: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矩形旗帜,有两种颜色。一种以红色为底色,旗中央配以黄色的校标,校标下部依次为黄色毛体中文和英文“江苏警官学院”;一种以白色为底色,旗中央配以红色的校标,校标下部依次为红色毛体中文和英文“江苏警官学院”。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歌为《无上荣光》。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610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经江苏省公安厅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各项制度或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江苏省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