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章程(2021年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21-11-18 点击数:

 

 

 

江苏警官学院章程2021年修订稿)

 

 言

 

江苏警官学院是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文革期间停办。1978年复校,开始举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1982年成立全国第一所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2000年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正式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04年增挂江苏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牌子,下设江苏省公安派出所长学校、刑警队长学校、交巡警队长学校。2015年江苏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

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院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警院姓党根本政治属性,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方针,以服务公安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不忘初心、艰苦创业,改革创新、开拓奋进,积淀了优良的办学传统,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公安政法人才。学院已成为江苏公安人才输送主渠道、在职民警培训主阵地、警务研究主力军。

学院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主动融入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主流、主动融入公安改革发展大局两个融入办学理念,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统筹推进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警务研究、文化建设、国际化办学各项事业改革创新,着力推动内涵式、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国内一流、具有鲜明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公安本科院校,进而实现建设世界一流警察院校、打造国际一流警察学科的目标追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江苏警官学院,简称苏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su Police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JSPI

学院网址为http://www.jspi.cn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定住所为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目前设有浦口校区、安德门校区和龙潭校区三个校区,浦口校区为学院主校区。学院可视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功能。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着力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实施质量立校战略,构建科学的教学、科研、培训体系,建立符合公安高等教育特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

第六条 学院是省属公办本科高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以公安类专业为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适度举办普通类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适度开展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继续教育。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院坚持学科专业设置与公安事业发展需求对接,建立与公安工作相协调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

第八条 学院以无私奉献为校训,以政治坚定、学习勤奋、作风踏实、警纪严明为校风,实行警务化管理,传承和弘扬特色鲜明的警察文化,增强学院文化软实力。

第九条 学院实施开放办学战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提升学院国际化办学和国际警察教育影响力。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公安厅,接受江苏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和管理。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或者按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当年各专业招生人数。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设委员若干人。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警官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和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产生。院长、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和任免。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科学规范、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内部党政职能机构、教辅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党政职能等机构可按规定申报设置内设科室。

学院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对于确需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定员定编,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撤并教学系部。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按规定申报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

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院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和审议。

学院根据需要,可建立其他学术组织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利益,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治校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内涵式、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履行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四)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将党委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建强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院内巡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十)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通过党委会、院务会等会议形式进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由院党委成员组成。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务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负责学院监督的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系部学术分委员会。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就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评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组织、指导学风建设工作,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审议系部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和设置。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学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1~3人,由全体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三)审议硕士生导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的有关工作。

(五)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检查、指导各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

(六)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审议其他应由学位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其职责。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会议表决议题,赞成人数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经院务会决定后,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专业建设与发展、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实验室建设等重大教学问题。

(二)对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三)研究论证课程建设规划,对重点建设课程和优秀课程进行评审。

(四)研究论证教材建设规划,审定自编出版教材,确定重点建设教材。

(五)评审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学研究论文。

(六)负责教学事故或教学责任的认定。

(七)审议其他应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建议,临时召开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赞成人数超过与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以纪要形式上报院长,并根据需要通报学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安排部分教代会代表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的职权。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师生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政治动员、政治引领、政治教育工作力度,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承担起引导师生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学院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主要采用公开考试录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聘)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授衔人民警察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授衔人民警察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职员工具体身份,实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院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职级、工资、晋升职称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学院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对违纪违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分类管理。公安类专业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类专业学生参照执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建立健全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救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员是指不具有学籍,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与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公安实战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院深化校局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实行学院、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联合育人机制。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积极拓展涉外警务培训项目。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江苏警官学院(含原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原江苏省司法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院聘为兼职教授、实战教官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多元化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建立财务规章制度、绩效评价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标识包括校标和徽章。

校标以盾牌的简化图形为主体,盾牌内上部有一颗五角星、中部由翻开的书本和钢笔尖头(简化宝剑)组成天平图案、下部由橄榄枝环绕,盾牌外部上下方分别标有毛体中文校名江苏警官学院和英文校名“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学院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教职员工徽章:

 

 

 

学生徽章: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旗为矩形旗帜,有两种颜色。一种以红色为底色,旗中央配以黄色的校标,校标下部依次为黄色毛体中文和英文江苏警官学院;一种以白色为底色,旗中央配以红色的校标,校标下部依次为红色毛体中文和英文江苏警官学院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歌为《无上荣光——江苏警官学院校歌》。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61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务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经江苏省公安厅同意,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江苏省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