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26 点击数:

苏警院〔201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工作,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甘于奉献,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现代警务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体能训练、纪律作风、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本规定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国家计划内录取并在本校正式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生奖励经费从学生奖贷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警院十佳学生

(二)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五)优秀团干部

(六)优秀团员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

(八)专业学习先进个人

(九)课外训练先进个人

(十)纪律作风先进个人

(十一)优秀实习生

(十二)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十三)学术科研活动先进个人

(十四)社团、文体工作先进个人

(十五)专项活动先进个人

(一)至(七)为学生个人综合奖,(八)至(十五)为学生个人单项奖。

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文明区队(班级)

(二)先进团支部

(三)文明小组(宿舍)

(四)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五)优秀实习小组

(六)学术科研活动先进集体

(七)社团、文体工作先进集体

(八)其它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第八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个人采取颁发奖章、证书、奖金或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集体采取授予锦旗(匾)、颁发证书、奖金、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个人奖励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德良好;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纪律,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十条 申报警院十佳学生要求两学期均获得学院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警务化管理测评、体能考核测评以及素质拓展测评均列区队前50%。

第十一条 申报优秀毕业生要求综合积分排名居区队(班级)前20%;优秀毕业生综合积分排名根据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及获奖情况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申报三好学生要求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申报三好学生标兵的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区队(班级)前30%,并在专业学习、思想品德、警务化管理与训练、素质拓展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公认与好评。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要求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申报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居区队(班级)前40%,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并在思想作风、群众基础、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工作业绩等方面有更突出的表现。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分别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基础上评比,不可兼得。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比按照《江苏警官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团支部分级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要求智育排名在区队前20%且无不及格现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七条 申报课外训练先进个人要求体能考核在区队前20%,平时自觉坚持课外训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队列及其他项目训练。

第十八条 申报纪律作风先进个人要求警务化管理考评在区队前20%,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内务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九条 申报优秀实习生要求实习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实习期间累计缺勤时间不超过3天。评选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的15%,评选优秀实习小组原则上一个区队一个。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奖条件:在学雷锋做好事、警民共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以及在执行重要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或侦破重特大案件等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受到上级机关肯定或社会赞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为学术科研活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科研活动,有独到见解,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性文章或取得科技成果的;

(二)在省、地区或全国性学科或科技竞赛中,取得团体或个人名次的;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二十二条 社团、文体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奖条件:

(一)积极开展社团工作,精心组织各项活动,成绩突出,为学校做出贡献或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

(二)在省、地区或全国性体育比赛、文艺比赛以及各类知识竞赛、辩论赛中,取得团体或个人名次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区队(班级)评奖条件:

(一)班子强。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风正。集体荣誉感强,同学间关系融洽,互相帮助,经常开展各项活动,成效显著,集体活动参与率95%以上。

(三)学风好。专业思想稳固,集体好学上进,社团、兴趣小组活跃,课堂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率达70%以上,无留级或因学习原因退学情况。

(四)纪律好。自觉服从教育管理,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宿舍整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训练好。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和体育比赛,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警体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按照《江苏警官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团支部分级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文明小组(宿舍)评奖条件:

(一)经常开展理论学习和专题研讨活动,关心政治时事;

(二)集体观念强,团结协作,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纪律作风良好,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无留级或因学习原因退学情况;

(五)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警体成绩合格率达90 %以上;

(六)自觉维护校园环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第二十六条 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在某些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但又未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奖励的集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嘉奖。

第二十七条 在某项工作或活动中表现突出,但又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和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组织宣传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警体部、安德门校区负责人及各系政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审要求,聘请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组成评审组,开展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各学生大队(学工办)可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学生奖励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个人综合奖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个人单项奖注重单项实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各学生大队(学工办)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依据《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等每学期评定一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文明区队(班级)、文明宿舍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警院十佳学生、社团和文体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个人奖项评选的基本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奖励审批表,提交个人总结或事迹简介、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申报警院十佳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专业学习先进个人须附本人学习成绩。

申报优秀实习生的须附本人实习总结和实习小组、实习单位推荐意见。

(二)学生所在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生处审核;

(四)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

(六)学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警院十佳学生评选办法:

各学生大队(学工办)团总支按学生人数200-300:1的比例推荐警院十佳候选人(校区分团委初审);团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公布事迹材料,并组织全院学生民主推荐;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得票情况审定。

第三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由区队(班级)民主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在学生干部范围内评议推荐(学生会、学生分会干部在副部长以上干部中评议),报学生大队(学工办)初审(校区学生科审核),学生处审定;

(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各学生大队(学工办)推荐(校区学生科初审),学生处审核,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20%;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比例分别不超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数的10%。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按照智育成绩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课外训练先进个人按照体能测试项目成绩结合平时训练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纪律作风先进个人按照警务化考评成绩结合日常检查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报学生大队(学工办)初审(校区学生科审核),学生处审定。

(二)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区队学生人数的15%。

第三十五条 集体奖项评选的基本程序:

(一)有关集体或区队(班级)提出申请,填写集体奖励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创建计划、总结和先进事迹简介;

2.参加各类活动或竞赛所取得的成果、获奖证书;

3.申报文明区队(班级)、文明小组(宿舍)的,应对照评选条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二)有关集体或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活动主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生处审核;

(四)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学院批准表彰。

文明区队(班级)比例不超过学院区队(班级)总数的10%;

文明小组(宿舍)比例不超过类似建制单位数的3%。

第三十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学术科研活动先进集体以及社团、文体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另订。

第三十七条 通报表扬由各学生大队和学生处决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章 获奖标志和奖励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学院以文件形式下达或召开表彰大会予以公布。对个人的奖励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奖金或授予锦旗。奖章、奖状、证书、锦旗由学院统一定制。

获得警院十佳学生荣誉称号的,学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获得其他各类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学院颁发奖状、证书或授予锦旗。

第四十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警院十佳学生每人1000元;

(二)省级先进个人每人500元;

(三)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标兵每人300元;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江苏警官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五)其它学生个人综合奖项每人200元;

(六)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其他学生个人单项奖每人100元。

第四十一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根据规模和人数,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150人以上的集体1000元;

(二)省级先进集体800元;

(三)区队(班级)建制和50人以上至150人之间的集体、500元;

(四)50人以下的集体300元。

第四十二条 党、团组织或院外相关部门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如表彰单位未颁发奖金或奖品的,可依表彰机关级别和表彰奖励类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奖励以学年评选的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下旬进行,以学期评选的原则上在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警院十佳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社团文体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毕业生在每年的四月份评选。其他单项奖在相关工作结束或取得成果后评定。

报送上级机关或院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原则上在学院同类表彰奖励对象(标兵)中推荐,并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差额评审,差额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 所有表彰奖励在批准或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前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五条 各种表彰奖励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以当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列评选条款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若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情况,一经查实,由组织评奖机关撤消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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