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警院【2015】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以学生大队(学生科)为单位组织推荐,具体名额按每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学院的名额指标,结合各学生大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奖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前10%(含10%,下同),且课程考核无不合格,警务化管理测评、体能考核测评、素质拓展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前50%(含50%)。对于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没有进入区队(班级)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评奖学年某一学期如实习,则以在校学习学期测评结果为评奖依据。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学生处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安德门校区、院本部各学生大队学生人数测算并分配名额;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生大队(学生科)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生大队(学生科)成立专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表现组织初评,按分配指标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院组织评审。学院组织召开评审会,差额评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建议名单;
(五)评审结果在全院师生中公示;
(六)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生处是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及表彰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学生处按教育部审批名单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期间,被推荐者或当选者如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则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审或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