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明晰工作职责,提高资助效率,提升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过程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指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资助工作按照国家、省部相关政策通过奖、助等途径实施;学院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基础上,划拨专款,通过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助学金等方式具体实施。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安德门校区、财务处、审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规划、计划、目标、思路和措施,讨论决定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各阶段学生资助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研究制定学生资助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3.根据学院总体预算,制定资助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比例和规模,决定学院各类资助资金使用额度等;

4.对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的执行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5.审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各项资助的评审结果;

6.审批设立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研究确定院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7.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扩大学院资助工作的影响力,争取各类校外资金,拓展资助资金来源渠道;

8.研究和解决学院资助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执行各项资助政策,指导和督促校区、各学生大队落实各项资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及学院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

2.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数据、材料支持;

3.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调查和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落实学生资助工作信息公开的规定;

5.组织开展各项具体资助工作,包括:

(1)合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预算;

(2)指导校区学生科、学生大队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核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组织贷款签约,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催缴违约贷款等;保持与贷款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汇报学院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3)指导和帮助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对象资格审核、上报等工作;

(4)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开发和预审核,组织开展勤工助学考核和酬金核算等,动员和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5)按照国家和省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学院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指导开展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负责对评定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确保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及时将评定结果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

(6)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事项;

(7)积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本院学生设立奖、助学金,配合做好有关资助资金的统计发放工作;

(8)做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9)加强对各类受助学生的教育,树立受助学生先进典型,加强资助育人理论研究,提高资助育人的效果;

(10)落实上级部门及学院主办的其他学生资助工作。

(三)财务处作为学院资助资金的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多渠道筹集学生资助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助、学院自筹和社会募集;

2.审核资助经费的发放标准和依据;

3.对学生资助款项及时发放到位,并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提供查询服务;

4.做好日常记账和核算工作,定期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年度资助经费列支情况;

5.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统计、考核工作;

6.落实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审计室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学生资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分别成立由学生科长(大队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做好校区、学生大队各类资助对象的评议推荐和资助经费的发放等工作。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应明确专人负责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

1.制定校区、学生大队资助工作计划;

2.做好各类资助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真正使各项资助政策深入人心;

3.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组织学生申请,收集审核学生材料,组织民主议评,讨论确定困难等级,汇总上报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组织学生申请学院各类奖、助学金,并根据评审条件组织初评,提出奖励和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做好学费减免对象的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5.审核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6.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初审,根据要求做好贷款违约学生的欠费催缴工作;

7.根据学院规定和要求,做好困难补助经费发放工作;

8.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受助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对不能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规定处理;

9.广泛开展诚信、自立自强、责任意识、感恩、心理健康等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和安德门校区负责人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以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为单位,成立以学生科、学生大队负责同志任组长,中队长(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校区、大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学生区队(班级)为单位成立以中队长(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区队(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区队(班级)总人数的10%。代表应民主推选,具有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区队(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原则上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其他因素,设置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区队(班级)人数的20%)。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持有市、县(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2.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子女;

3.家庭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学生;

4.除从事农业生产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且多子女、劳动力少等困难家庭的子女。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法定抚养人或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的英烈子女;

3.单亲并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子女;

4.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

第十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级认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大队(学工办)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区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院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区队(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科、学生大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儿学生、英烈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校区学生科、学生大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和认定工作情况,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资格复查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针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 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本院在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工作,获得合理报酬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专人具体负责院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招录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经学生处登记、学院审批并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院内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短期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指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岗位初设时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设立。短期临时岗位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临时完成一些突击性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处发布招聘通知,并根据需要,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学生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上岗,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学生处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学生处。用人单位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业务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服从岗位安排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接受学院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一般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学生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为每小时20元,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若发生不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等情况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其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调整或直接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情节后果严重者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生大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大队根据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生处汇总、学院审批。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学生在领取报酬时需由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留学生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或超时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学费减免

第十九条 学费减免对象必须是在全省统一建立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数据库中所列的学生及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申请学费减免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警纪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多子女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英烈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者;

(5)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从而难以支付学费者;

(6)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者。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免等级及比例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根据学院核拨经费数额和经济困难程度,共分3个等级,依次是每生每年减免5000元、4000元和3000元,减免学生占在校生总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学生学费减免的申请于每年9月上报、10月审批。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学生所在区队(班级)中队长(班主任)初审,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研究确定上报名单和等级,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三)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统一将减免学费冲转该生本学年学费。

第二十三条 审批原则

各级组织本着关爱学生、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的原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一)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在拟定学费减免上报名单时,应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对一学年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超过6000元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二)对于学习不努力、挥霍浪费和不守纪律者,酌情降低其减免等级或取消其减免资格。

(三)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者,必须责令其补交减免的费用,并取消减免资格。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得减免待遇者,必须责令其作出检查,除需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院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学习、生活上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五条 补助基本条件

(一)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三)父母、兄弟姐妹身患重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学生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除外),在接受各类资助外仍缺少基本生活费;

(六)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二十六条 补助的原则及标准

(一)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在同一学年中不可重复申请;

(二)受助学生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为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七条 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学生所在区队(班级)中队长(班主任)初审,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研究确定上报补助名单及金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三)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统一将补助款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渠道来解决学习、生活费用。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条件,通过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可以解决困难而未申请,由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4)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补助的,资助总额超过6000元;

(5)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6)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7)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助学金,用于资助享受了国家资助政策,仍然生活困难的学生和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学生。

第三十条 资助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大队(学工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10%;

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大队(学工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20%;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二)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核无不及格(新生除外);

(三)遵守纪律,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多子女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特别困难者;

(2)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英烈子女、优抚家庭、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需要的;

(4)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从而难以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需要的;

(5)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区队(班级)评议;

(三)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初审并公示;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助学金每年12月份评定1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情况,一经查实,收回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财务处、学生处每年按照一定的标准核拨专门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安德门校区、审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对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职能。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经费的使用报批制度,财务处、学生处明确专人负责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报销结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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