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体现公安院校的特殊要求,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院正规化建设,培养优良校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公安机关满意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规、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惩戒、教育违纪者和警示全体人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做到令行禁止。学生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影响或危害程度以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五种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处或学生大队(学工办)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不需通报批评的,可责令其在中队公开检查或给予中队点名批评。

第四条 调查及处理、处分权限:

(一)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查证上报程序同前款,由院务会审批。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及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应当与本人见面。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类别、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 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认错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策划、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做伪证或其他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集体违纪的主要实施者;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有其它突出表现的。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档次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档次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的处分。

第十一条 一人在同一时期发生本办法所规定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处理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基于一个违纪故意,其同一行为触犯本办法所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中队点名批评或公开检查的,可给予大队(学工办)或学生处通报批评;一学年内两次受到大队(学工办)以上通报批评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到期按照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四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大队(学工办)要定期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考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进步表现的,考察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 凡需解除处分的学生,需向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本人在受处分后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总结;

(二)本人所在区队学生综合意见、中队长意见;

(三)学生大队(学工办)对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解除处分的证明材料。

学生处在收到学生大队(学工办)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经学生处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形成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或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取消相关评奖评优资格:

(一)受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按照相关的奖学金和评奖评优规定处理;

(二)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享受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作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煽动组织闹事的、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七)张贴、投递、散发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八)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宗教活动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九)收听并散布反动电台广播或观看淫秽内容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十)组织或参与赌博的;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 扰乱校园正常工作、教学、生活秩序,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故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恶意发布、传播失实信息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宿舍、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或集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充当“黑客”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管理系统等毁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手段登陆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撰写、转载、传播具有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或含有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形成舆情,影响学院形象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泄露秘密,欺骗组织,包庇坏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冒领他人包裹、邮件,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以及有其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贪污、诈骗、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将他人遗失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污损或损坏桌椅、门窗玻璃、照明灯具、图书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

(四)故意蹬踢污染墙壁,乱刻、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失;

(五)故意损坏实验仪器、电教设备或不听教师和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聚众或持械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煽动策划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为参与打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承担医疗费用,并根据专业机构鉴定的受伤情况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异性交往中发生不文明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行为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男女同宿或发生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品行恶劣,玩弄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公共安全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接电源,改制开关,擅自在教室、宿舍或实验室以及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地方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或禁止使用的电器或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损失;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向窗外乱扔瓶子等可能致人伤害的杂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旷课行为的,视情节和性质,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院内外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和性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的;

(二)翻越校园围墙、校门进出校园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老师,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为违纪同学作伪证;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言语或行为顶撞老师,态度恶劣的;

(六)违反警容风纪教育不改,擅自裁改警服、私自将警服外借、送给非着装人员的;

(七)以警察身份耍特权或利用实习、见习之便与校外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执勤时擅离职守或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酗酒或违规聚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一)实习、放假前或毕业离校前,起哄、闹事,乱抛物品,发泄情绪或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的;

(十二)违反学校规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商、买卖活动的;

(十三)在教室、宿舍等非运动场所进行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球类运动或拍踢球不听劝阻,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

(十四)其他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和轻微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一)在校园内抽烟的;

(二)在正常学习日喝酒的;

(三)伪造或涂改假条(卡)、不假外出、超假或请假虽经批准但提前离校等违反请销假制度的;

(四)不按时熄灯、就寝晚归等违反就寝制度的;

(五)进入经营性网吧、迪厅等娱乐活动场所的;

(六)上课、自习、训练、值勤、列队、开会或参加其它集体活动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的;

(七)执勤学生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八)乱倒污水,乱倒饭菜,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等杂物的;

(九)擅自调换物品以次换好的;

(十)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十一)其他轻微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大队(学工办)负责对学生违纪证据材料的整理以及违纪处分程序的启动;必要时,可由院领导、学生处指令启动。

第三十一条 对于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二)本人书面检查(如本人拒绝检查由所在学生大队或学工办注明);

(三)主要旁证材料;

(四)学生大队(学工办)提出的处分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大队(学工办)将违纪调查材料、处理意见和综合报告提交学生处后,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学生处可以直接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学院其他相关部门协同调查,查实后,由学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于轻微违纪的学生确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大队(学工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组织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查清事实,并经学生处复核。属考场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属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生处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违纪学生所在学生大队(学工办)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送交学生处存档;违纪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有关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原则上在学生大队(学工办)范围内公布,必要时在校区范围内公布;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是否公布。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后,由所在学生大队(学工办)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于学生处,负责受理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对处分(处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基本申诉程序如下:

(一)受处分(处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保留意见,或自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的答复为终结结论。

第四十条 自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处理)决定 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公安专业在籍学生,非公安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实习、见习、调研、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经院长批准后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

版权所有:江苏省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