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江苏警官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提前到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允许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
(二)需要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三)意外伤残或被确诊患有一般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和适应学院教学训练要求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但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院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期满前两周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报考或就读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前款所列第1-3项复查由学生处会同学生大队负责,第4项复查由学院卫生所负责。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报到,并在开学15天内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记载、出具和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的学生学业成绩应当真实、完整,补考、重修考核的成绩应如实标注。
第八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则执行:凡一学期讲授完并进行考核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分别考核的,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具体采用何种考核类型由人才培养方案预先设定。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其他方式进行,提倡综合运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考查一般采用课程论文、课堂测验等方式。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按课程表听课,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训、作业等教学环节的任务后,取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课程实际教学时数(含实践教学)1/10的;
(二)一学期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际时数(含实践教学)1/3的;
(三)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课程作业总次数1/3的;
(四)有实验、实训、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无故缺做实验或实训、缺交实验或实训报告、上机时间不足未能按时补足的;
(五)平时成绩被评定为不及格的。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擅自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比例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占40%(其中平时表现成绩占5%,平时作业成绩占20%,期中考核成绩占15%),课程考核成绩占60%。实践性较强或实施过程性考试改革的课程,经任课教师申请、院系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提高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
第十五条 平时成绩主要由平时表现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和期中考核成绩构成。平时表现成绩主要依据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纪律等情况评定,在线教学课程,可将考勤签到、互动问答与讨论等环节作为平时表现评分依据。平时作业成绩主要依据课程读书笔记、读书心得或成果设计、平时实验、实训、作业、章节测验等情况评定。学分达到或超过3学分的考试课程应安排期中考试,其他课程应安排期中考查。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低于50分的,直接计为总评成绩,平时成绩不计入总评。
第十七条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根据相关规定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换算办法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和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按《江苏警官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按《江苏警官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学分。
第二十条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的相关课程成绩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海外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记载。
第三章 课程选修、旷考、缓考、补考、重修、免修、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于该课程开课第一周内确定任意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所选课程的,应经开课院系同意,教务处办理批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实行缓考和补考制度,未能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重选或选择其它任意选修课程修读。
第二十四条 凡无故或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经批准允许缓考,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评定。每门课程缓考只能申请一次,凡不能参加缓考考核或缓考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按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进行补考和重修重考,即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组织的补考一次,补考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重修,但因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等按“零”分计的课程不得补考,只能重修。毕业学期开设的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当学期不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低年级学生开设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期进行,第七学期开设的课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重修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学生在确定重修学期的开学第四周前办理重修手续,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二)学院通过组班、插班、导读三种方式组织学生重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院的教学安排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
1. 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超过10人的,由教务处协调开课院系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的50%,重修班按正常教学班级进行管理。
2. 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开课院系、学生处将重修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插班重修生与正常教学班级学生同等管理。
3. 导读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制限制等原因不能随低年级参加相应课程学习的,采取学生自学、在线学习、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协调开课院系安排辅导教师进行辅导,辅导教师根据学生自学笔记、作业、答疑等情况,确定该生是否具备参加重修考核的资格,并评定平时成绩。
(三)学生课程重修应缴纳重修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重修学期随低年级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第七学期开设的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重修考核安排在第八学期单独进行。
(五)重修课程的总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按比例计算,并在学生的学业档案中如实标注。
(六)每门课程最多可申请重修2次,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2次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的,按结业(肄业)处理。
(七)因受学制限制,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次数未达到2次的,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通过缴费注册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 留级、转专业或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经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学生已修课程总评成绩在75分(含)以上的,可申请免修,成绩按已修课程的总评成绩记载。体育课程、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实行免修制度。
第三十条 留级或转专业学生因教学方案不同或开课顺序不同,不能正常修读的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应当补修。补修以自学为主,对自学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务处视情况安排教师个别辅导或集体辅导。补修考试时间视情安排,与期末课程考核或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单独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2年内复学的,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未出现应予留级或降级情形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留、降级制度。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之和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40%、不满60%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需要留、降级的学生,由教务处核准成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并准予第一学年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内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补考后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补考课程全部合格的,准予参加第一学年末的期末考试;
(二)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的,不得参加第一学年末的期末考试,予以留级。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普通(非公安)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公安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第一学年修读的课程总评成绩全部合格的;
(二)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转入其他专业有利于其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院医务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前款第2-5项所列情形转专业的人数,不占用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的计划。
第三十七条 根据办学条件和规模,各专业分别提出接受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原有人数的10%),经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可以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人数的,由学院分别按申请转入的专业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经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初审,学生处、教务处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申请人所学基础决定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级学习,其中,因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转入其他专业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而批准转专业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审核其毕业资格,原专业所学课程按照相近的高要求课程可以替代低要求课程的原则进行替代(同类的高学分课程可以替代低学分课程),替代后仍缺课程应补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做要求的已修课程可转换为相近类别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于通知其可以转专业的当学期内办完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取消其获得的转专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不接收转学学生。
第四十三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务会研究同意,方可转出。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6年内完成学业,但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延长至8年。应征入伍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需要休学的;
(二)因私出国,需要休学的;
(三)意外伤残或被确诊患有一般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和适应学院教学训练要求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伤、病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
(二)因伤、病需连续停课治疗或休养6周以上;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或休养6周以上;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十八条 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处、教务处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在校期间学生休学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休学创业的,可以延长至2年。
第五十一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学生,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申请复学。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予以复学;
(二)因私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的鉴定意见,向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申请复学。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教务处审核批准,予以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开设原专业,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四)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上课和考试。
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凭相关退役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适应学院正常学习和训练;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10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之和,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的;
(七)留(降)级或跟班试读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再次达到留(降)级规定的;
(八)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因学习成绩不良,按规定需要退学的学生,可申请缴费留级试读1年。试读期间,原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可继续缴费就读,仍有课程不合格的,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专业,试读期间因病不能正常学习者,作病退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手续和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认为需要退学的学生,有关部门将材料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必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三)对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修读满3年,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的,可以在第六学期结束1个月前申请提前毕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
公安专业学生提前毕业的,不享受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政策。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时应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学分的,可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通过缴费注册继续学习,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得申请课程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六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审查属实的,方可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申 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留(降)级、退学等于学生本人不利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学籍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警院〔2017〕6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